指南P115
II. I. 4.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指南 P253
II. IX.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
除了上述(1)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例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等限定的内容中既包括游戏规则,又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问题
以上部分规定了整体中包含智力活动方法的情况不应当排除授权的可能性。对其意思的理解可以有两种:(1)权利要求整体中是可以包含智力活动方法的,最后也可以授权;(2)权利要求整体中是不可包含智力活动方法的,如果包含,审查员不得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驳回, 但是应该要求申请人修改,将其中有关智力活动方法的部分删除(有点像部分违反法-5的情况)。
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呢,或都不正确??

后面的“II. IX. 4 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的例子中给出的计算机编码的方法与特定的键盘相结合从而构成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的发明是不是就是整体中包含智力活动方法得到授权的例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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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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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8-4 20:35:06

Re: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同路人 wrote:
根据我的理解是,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存在技术特征,又存在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能适用专利法第25条,至于能否授权,还应当考虑是否符合专利法的其它规定,例如是否为技术方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是否具有三性等。

这个理解是正确的,这也是此次《审查指南》修改的内容。以往在判断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5条时,曾经采用检索后判断的方式,即如果经检索后发现发明的改进部分仅在于智力活动的内容时,也认为其不符合法25条一款(2)项。此次《审查指南》修改后不再采用上述判断原则,而是,当权利要求中存在技术特征,就不再依据专利法第25条,后续将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以及其它条款来判断。

上述改变是对审查程序和适用法律原则的改变,既然这样规定了,今后就要按其执行。不过从法理上来说,法25条和细则第2条中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是有重叠和交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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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路人  新手上路 | 2007-8-3 22:29:29

Re: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根据我的理解是,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存在技术特征,又存在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能适用专利法第25条,至于能否授权,还应当考虑是否符合专利法的其它规定,例如是否为技术方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是否具有三性等。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7-30 22:08:46

Re: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对于《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权利要求中可以部分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只要该权利要求“整体上”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那么其就不属于专利法25条中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以授予其专利权。

出现上述规定原因主要是,在计算机领域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活动规则方法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方法之间的界限是有些模糊的。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其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并且由此获得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这时,不认为其整体方案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例如,对于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这类申请,其中的包含的“编码方法”确实存在了部分涉及智力活动的内容,这时也是认为其整体方案本身并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以授予其专利权。

所以,在计算机领域中是有可能出现权利要求中部分内容包含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情况,这时只要其整体上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可以授予其专利权。也可以认为这是在计算机领域中的一些特别规定,但是对于其它领域,在判断上还是比较严格的。

上述情况的出现,都是因为随着专利实践的发展,某些规定不断的被修正而导致的。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专利法》25条的中的“科学发现”中。目前对于属于“科学发现”而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标准也已经放松了,某些情况下,当这种发现具有实用性时,其也可以属于授予专利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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