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2007-6-30 01:27
2498873
今天处理一个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的OA,感觉特别头疼。特来向高人请教。

OA中提出,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在母案原始权利要求中没有,而是在母案说明书的基础上概括的,所以,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超出母案的范围。在与审查员沟通时,审查员还提出,只有在母案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因为单一性而删除的权利要求才能作为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

我觉得,只要能够从原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可以直接地、毫无疑议地得出的内容就是不超范围的。
但是,有两个问题。一、归纳是否必然导致超范围。二、判断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议地得到,是以什么人为基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有遇到过这个问题的吗,如何说服审查员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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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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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4 07:27:18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辩曲直 wrote:
看来你的观点就是一个字“钱”,好象有了钱什么都可做到,小心为了钱而犯错哟!

说到钱的问题,韩国、日本都是按照提交的权利要求数量来定审查费,按授权的权利要求数量来定年费,这是非常合理的做法。分案新提出了权利要求,当然要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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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lu  专利代理人 | 2007-10-14 07:23:30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zhaolj wrote:
我举三个具体的例子,请大家帮忙判断下是否应该算是“毫无疑义地得出”。

1.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 “A带有B,...,B通过螺钉连接至C上的D,...”;
分案重新提炼(非母案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一种A,连接至C”
是否超范围?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认为超范围,什么情况下认为不超范围?

2.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 “A,安装在B上,通过螺钉与C连接,...”;
分案重新提炼(非母案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一种A,与C连接”
问题同上。

3.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 “A,安装在B上,与C连接,C为金属制成的。”;
分案重新提炼(非母案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一种A,与C连接”
问题同上。

1. 这个属于毫无疑义地得出,不超范围(但不能双向推导?)

2. 原文简化一下,变为“A通过螺钉与C连接”,那么:“一种A,与C连接”属于毫无疑义地得出,不超范围,但可以说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即在审查中可能要求用螺钉连接来进行限定。

3. 原文简化一下,变为“A与C连接”,那么:“一种A,与C连接”属于毫无疑义地得出,不超范围。
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7-10-13 05:44:02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nano wrote:
辩曲直你是代理人吗?怎么感觉你的论点就是那么卓尔不群呢?
与你是一群才是代理人?
nano  新手上路 | 2007-10-12 03:41:36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辩曲直你是代理人吗?怎么感觉你的论点就是那么卓尔不群呢?
辩曲直  注册会员 | 2007-10-12 00:05:27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zhaolj wrote:
辩兄,看来审查员兄弟还没有时间看你的帖子。我最近比较得闲,我试着回答下你的问题。
1. 分案日并非分案的申请日,更不是用于确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点。分案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都同母案。
2. 由于以母案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也是分案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来作为判断分案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点,所以,在无效和侵权抗辩时也应该以所述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作为时间基点,而非以分案提交日作为时间基点。
你的答复等于没答,不过还得谢谢你的参与。请注意我的问题中引号部分!
zhaolj  中级会员 | 2007-10-11 17:39:18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辩曲直 wrote:
看来你是审查员,从实体法与程序法角度把大家讨论的要点分析得很透彻。
当然,分案时是否把母案说明书中的某些技术内容写进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中这申请人的自由,但是我觉得由于分案日在申请日后,因此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1、分案日前,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都属于自由公知技术”,是否影响该分案的新颖性?
2、公众能否以该分案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分案日前是“自由公知技术”为无效理由?如果不能,则显失公平。
3、在侵权诉讼中,被告能否以实施时该技术“属于自由公知技术,公众可以随意使用”为理由进行抗辩?如果不能,同样显失公平。

辩兄,看来审查员兄弟还没有时间看你的帖子。我最近比较得闲,我试着回答下你的问题。
1. 分案日并非分案的申请日,更不是用于确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点。分案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都同母案。
2. 由于以母案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也是分案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来作为判断分案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点,所以,在无效和侵权抗辩时也应该以所述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作为时间基点,而非以分案提交日作为时间基点。
zhaolj  中级会员 | 2007-10-11 17:32:49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George wrote:
什么叫概括?说明书中例举了所有卤素应该叫直接得出;说明书只举了例如F, Cl, I, 就应该可以将概括为卤素

“写申请文件时写得非常完美” 是对申请人的苛求,严重偏离专利法的宗旨;要所谓的”完美“的话,有些化合物的马库什权利要求,岂不需要作成天上万个试验作穷举

审查员应当注意该方案是否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而不应当拘泥于仅仅字面的支持

我举三个具体的例子,请大家帮忙判断下是否应该算是“毫无疑义地得出”。

1.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 “A带有B,...,B通过螺钉连接至C上的D,...”;
分案重新提炼(非母案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一种A,连接至C”
是否超范围?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认为超范围,什么情况下认为不超范围?

2.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 “A,安装在B上,通过螺钉与C连接,...”;
分案重新提炼(非母案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一种A,与C连接”
问题同上。

3. 说明书公开的内容: “A,安装在B上,与C连接,C为金属制成的。”;
分案重新提炼(非母案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一种A,与C连接”
问题同上。
George  中级会员 | 2007-10-11 17:14:09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nano wrote:
关于“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这个问题,我最近和一个审查员讨论过,他告诉我说:如果可以双向推导就是,否则就不是。
这个观点比“概括即超范围”要进步多了,比较有道理。

拿freemode举的那个卤素的例子来说,如果说明书中例举了所有卤素,即使没有关于“卤素”的文字记载,也是可以归纳概括的,因而可以双向推导而不会有其他疑义。

但是,即使这样依然对申请人过于严格,即使某个概括非常现而易见,却因为其包括了说明书文字记载中没有提及的内容而不被接受。这就要求申请人在写申请文件时写得非常完美,否则就没有任何补救措施了,即使分案也不行。所以我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合适的。

什么叫概括?说明书中例举了所有卤素应该叫直接得出;说明书只举了例如F, Cl, I, 就应该可以将概括为卤素

“写申请文件时写得非常完美” 是对申请人的苛求,严重偏离专利法的宗旨;要所谓的”完美“的话,有些化合物的马库什权利要求,岂不需要作成天上万个试验作穷举

审查员应当注意该方案是否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而不应当拘泥于仅仅字面的支持
nano  新手上路 | 2007-10-10 19:12:38

Re:关于分案申请超范围, 急!

关于“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这个问题,我最近和一个审查员讨论过,他告诉我说:如果可以双向推导就是,否则就不是。
这个观点比“概括即超范围”要进步多了,比较有道理。

拿freemode举的那个卤素的例子来说,如果说明书中例举了所有卤素,即使没有关于“卤素”的文字记载,也是可以归纳概括的,因而可以双向推导而不会有其他疑义。

但是,即使这样依然对申请人过于严格,即使某个概括非常现而易见,却因为其包括了说明书文字记载中没有提及的内容而不被接受。这就要求申请人在写申请文件时写得非常完美,否则就没有任何补救措施了,即使分案也不行。所以我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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