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发 明 人 [07重点考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发明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
1) 发明人的确定: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性贡献的人 (参见细则第十二条)
2) 专利局对请求书中确定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1) 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对“个人”的理解)
2) 发明人应当实用真实姓名 (户籍上的姓名)
3) 填写从左向右顺序填写 (由此,可以看出发明人是没有规定顺序的,并不一定按贡献大小排列)。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 “(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发明人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1)提出专利申请时-- 必须在发明人一栏中在相应发明人后面注名“不公布姓名”――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A: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B: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以后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姓名;
2)提出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前――-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A: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B: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以后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姓名;
3)提出专利申请后,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提出书面请求――发出未提出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注意:与老指南相比,增加了对发明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的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