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金库大门上一把晶莹剔透的锁具

2016-9-2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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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奥克思 于 2016-9-24 10:41 编辑

《“互联网+”专利法的研究》新书介绍
第二章第二节第(二)段落:金库大门上一把晶莹剔透的锁具
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专利权,就犹如一座金库。权利要求书就是悬挂在金库大门上的一把唯一的锁具。然而令人不可理喻的却是,这把锁具的外壳偏偏采用了晶莹剔透的材质,透过锁具的外壳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锁具内部的构造。更加致命的缺陷还在于,锁具内部的结构并非合理,而是缺陷多多。如果能够制作一把特制的钥匙,或者利用特制的工具再加上高超的开锁技巧,就完全可以打开这把锁具。更加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还有;专利国的国王还颁布了一道奇怪的法令;无论是谁不管他采用了什么特制的钥匙或者工具,或者利用高超的技巧打开了这把锁具,那么打开锁具的人就可以尽情地取用金库的财宝和金币,守卫金库的士兵对于这样的窃贼应当视而不见,更无权抓捕这样的盗劫犯;反之如果以砸开铁门和破坏锁具的方式盗取财宝和金币的,则守卫金库的士兵就要立即抓捕这样的窃贼并且立即将其扭送至法官判决其赔偿,为了对这一条法令的颁布表示郑重其事,国王还特意编制了一份公报,将每一把透明锁具的形状、内部的构造或者其结合,绘制出详细的图样后公开出版和发行,专供天下的臣民们阅览研究。
法令既出,专利国舆论一片哗然,整个小城立即被闹得沸沸扬扬不可收拾,由于锁具内部的构造暴露无遗,因而人们就可以从容不迫地研究它、针对它的瑕疵和缺陷,进一步就有可能破解它,因此这把锁具就如同一个引物,金库巨大的财富不仅招徕了江洋大盗的垂涎,也招致无数心术不正之徒的觊觎,同样还诱发了许许多多原本就是偷鸡摸狗,但现已收敛的市井小民,点燃了他们灵魂深处的邪念;催化了人性中贪婪的弱点,从而使偷盗的基因复制增殖。从此小城市民再也不安于原本的买卖,试想一下?只要打开这把透明的锁具,立即就会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财富!那就再不用顶着炎炎夏日辛勤地工作;也再不用冒着冬日沉沉的雾霭早起;更不用在萧瑟的秋风中苦苦叫卖,这对他们将是多大的诱惑啊?!
从此小城失去了往日的宁静和安详,既然国王已经颁布了这样一条简单的致富门道,何必舍易求难?!人们不再兢兢业业;农夫纷纷抛弃了土地,牧民宰杀了圈栏里的猪羊,生意人关闭了店铺,商贩解散了马帮开始改行,大家都放下了手中的营生,除了打开透明的锁具,其余的买卖再也无暇顾及。从此以后小城里的窃贼和贪财的市民们纷纷摆开了打造钥匙的锁铺,一时间满城街巷的锁铺鳞次栉比,他们铺开了国王公开发行的专利公报,对着形状各异的透明锁具、特别是针对它的内部构造或者其结合开始了潜心研究。为了试图寻找破解透明锁具的技巧,大家都绞尽了脑汁,挖空心思地苦思冥想,并且设计出了各种各样稀奇古怪的钥匙。人人都沉湎于钥匙的打造,个个都埋首于图纸堆里,忙碌于机器旁,他们日复一日地挥动着手中的铁锤,叮叮当当的敲击声此起彼伏,工匠们的脸上泛着红光,身上的汗水在不停地流淌,虽然已经报废了一把又一把的钥匙,虽然时间已经进入了深夜,但是家家户户的窗户上仍然跳动着明亮的灯光。人们都通宵达旦,熬干了一壶又一壶的灯油,度过了一个又一个不眠的日日夜夜。纵然一旁的美味佳肴,还有香醇的美酒,但是开锁的人们却茶饭不思,全然无心享用。为了打造出可以开启透明锁具的钥匙,所有的事务已经统统放任不管,贪婪的欲望已经完全地被这把透明的锁具激发出来,他们夜以继日、个个如痴如醉,其废寝忘食的醉心的程度不亚于飞蛾扑火。每一个人的眼神里都透露出一种疯狂的欲望。虽说这里的人声鼎沸、热浪朝天,但是想要打开锁具的人们,却已经个个面色枯槁,精疲力尽,衣衫褴褛,全部都像中了魔法一样。
锁具属于一种安全防护类产品,它是一种必须持有专用的钥匙方能开脱的封缄器,锁具的功能就是对需要保护的物品或者区域与外界实现封闭或者隔离,让需要保护的物品得以加固或者无法位移,如此方能实现防盗的目的。
然而这个没有头脑的锁具设计师,竟然连锁具必须具备的封闭性和绝缘性这些简单的基本常识也一无所知,他固步自封、刚愎自用、一意孤行他对锁具透明材质的选择始终自以为是,他陶醉于透明材质在抗冲击和抗疲劳强度上的优异机械性能无以伦比,据此墨守成规地认为只有采用了透明的材质,才是锁具材料唯一正确的选择。这位不可开导的锁具设计师始终无视透明的材质不能对锁具的内部结构起到遮拦作用这一个严重的缺陷!因为仅凭这一个缺陷,就完全可以彻底否定它作为锁具材料的首选。任何一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包括其材料的选用,都应当综合考虑方方面面的各种复杂因素,权衡各种利弊之后才能作出最佳决定。锁具内部所有的构造一览无遗地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这就从根本上降低了锁具必备的封闭性、隔离性、绝缘性、因此也就会让锁具彻底丧失应当具备的安全性和防盗性。因为这事实上就等同于在告诉窃贼锁具内部的瑕疵和缺陷?也就等同于在事实上引诱、教唆窃贼应当设计一种什么样的钥匙、或者打造一把什么样的特制工具?包括可以采用什么样的开锁技巧就可以打开锁具的方法,从而在事实上使坚不可摧的透明材质形同虚设,使锁具完全丧失加固和防盗的功能。
锁具还是一种最能体现私密性的器具,所谓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即指每一把锁具只能有一把与之匹配的钥匙,而除此之外所有的钥匙均不能也无权开启就是锁具的私密性体现,正是锁具特有的私密性因而也使之具备了一种警示功能,它告示了那些没有钥匙的人们不得染指它所封闭的区域,凡是以私配钥匙的方式打开锁具的行为均属于违背锁具主人的意愿而构成盗窃
然而这位糊涂至极的专利国王,连锁具专有的私密性以及警示功能这样的简单常识竟然也一无所知,他没有劝阻这个没有头脑的锁具设计师应当修改锁具透明材质的选择。据国王本人的解释,他颁布这一道奇怪的法令,其原本的用意是希望在专利国营造一种尊重他人财富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让无数利欲熏心的贪财小民自觉地规范于自己的合法经营。然而国王这样的一个美好意愿,只是单方面的一厢情愿而已,这一条奇怪的法令不但助纣为虐,也同时违背了社会的良序公德,它让私配钥匙开启锁具的行为在法律上合法化,从此让锁具特有的私密性和警示功能荡然无存。这一条违背常理的法令,不但给小城的窃贼和无数贪财小民提供了一条盗取金库财富的合法化途径,还诱发了小城所有市民的非份之想,释放了隐藏在他们内心深处的邪念。就是在这样一条颠倒是非法令的庇护下,小城的窃贼和贪财小民们才纷纷改弦易张,夜以继日地打造出各种各样新奇古怪的钥匙,钻国王法令的空子。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人叫苦不迭,但是专利国王却置若罔闻,充耳不闻,他非但没有及时更改法令,反而倒打一耙,将金库被盗的责任一板子推给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人。国王指责作为透明锁具锁芯的权利要求书撰写得太不规范、漏洞百出。国王声称只要权利要求书的质量无懈可击,透明的锁具是完全可以保护金库财富的。国王的这一观点还得到了大臣们的一致附和,这位昏庸无道的专利国王站着说话腰不痛。然而当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人包括专利代理人纷纷要求国王和附和他的大臣们自手撰写一份权利要求书作为样式,以此教导和开化专利权人包括专利代理人的时候,声称只要权利要求书无懈可击就可以保护金库财富的国王、以及所有附和国王观点的大臣,却从来不敢亲手为专利权人撰写一份权利要求书作为范文。不争的事实已经证明打造一把能够开启金库的钥匙非常容易,但是想要避免金库被盗却很难。所有的专利权人包括他们的代理人都对权利要求书撰写的难度之高叫苦不迭。国王对窃贼和贪财的小民们非常仁慈,但是对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人却很刁。
《“互联网+”专利法的研究》由云南科技出版社出版,定价100元,于2016年7月17日在“淘宝网”、“ 京东商城”独家经销。网址: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spm=a230r.1.14.9.rPOZn2&id=535041820149&cm_id=140105335569ed55e27b&abbucket=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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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思  注册会员 | 2016-9-25 09:15:28

专利权构成“三要素”

《“互联网+”专利法的研究》新书介绍
————一种颠覆传统专利法定义下专利权的构思————
第八节:专利权构成“三要素”
现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现有《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现有《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网络专利研究”必须要对上述条款予以升级,“网络专利研究”要极大地抬高专利权的准入门槛,“网络专利研究”更是要让那些貌似专利实为公知技术、以低成本获取假专利证书的垃圾专利叫停。“网络专利研究”还要让那些滥竽充数的假专利权人付出高昂的代价、“网络专利研究”更要使那些浑水摸鱼的假专利权人根本就不敢去办理获取专利证书的登记手续;但是“网络专利研究”却要大幅度地降低真正的专利发明人获取以及维系专利权的成本,并且还要让真正的专利发明人永远免除无休止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缠讼。
“网络专利研究”还要彻底否定依靠专利局的实质审查,企图保证发明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可能性。但是依靠“网络专利研究”所核准的专利权质量,却是传统的实质审查制度下的发明专利权质量根本无法与之比拟的。“网络专利研究”还要让专利局从不堪重负的实质审查繁重劳动中解放出来,“网络专利研究”更要让发明专利权能够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最快的只需要在专利申请日之后的半年时间,就能够迅速获得专利证书,而专利权的质量却有实质性的提高。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网络专利研究”创立了一种与传统“登记制”、“审查制”、“文献报告制”三种专利权取得方式完全不一样的专利权核准制度,在这里笔者就把这一种制度暂且称之为“担保制”。所谓“担保制”,其具体的操作方式就是;当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合格之后,并且在专利申请已经公告的基础上,“网络专利研究”要求每一位希望获得专利局颁发专利证书的申请人,必须向专利局缴纳一笔“专利权担保金”抵押在申请号对应的资金账户上,用财产担保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保证自己申请专利的技术具有绝对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网络专利研究”下的每一件专利申请其申请号都对应着一个资金账户。每一件专利申请在明确申请日,取得申请号,并且亦已经通过初步审查,在专利说明书(有附图的包括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都已经公告前提下,如果申请人进一步要求获得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就必须向专利局缴纳一笔“专利权担保金”抵押在申请号对应的资金账户上。只有缴纳了“专利权担保金”的专利申请,才可以得到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只有缴纳了“专利权担保金”的专利申请,才属于“网络专利研究”定义的专利权。在“网络专利研究”下,向专利局缴纳“专利权担保金”是获得专利权的唯一途径,除此之外,不存在获得专利权的其它渠道。即使你的专利申请通过世界各国专利文献库充分、彻底的检索,包括专业期刊,学术专著等等所有的对比文献,以及其它的非专利技术资料的汇总,以至于全世界的出版物都全部被你彻底查了个遍,也没有公开销售和使用,你的专利申请即使具有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只要申请号对应的资金帐户上没有“专利权担保金”抵押,就仍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局更无权向申请人擅自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反之,一件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都是一些公知公用的现有技术,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也不存在任何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这一件专利申请完全不符合颁发专利证书的条件,但是只要专利申请号对应的资金账户上“专利权担保金”已经到位,那么照样可以获得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换言之,在“网络专利研究”下的专利局只认可申请号对应的资金账户上“专利权担保金”是否已经到位?而完全无视这一件专利申请究竟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网络专利研究”下的专利局已经不再是专利申请的审查机关,更无权对任何一件专利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网络专利研究”引入了这样的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既专利权构成“三要素”。这三个要素分别是:申请人是否已经持有已经公告的、并且从公告日至今,仍在专利权期限内的专利说明书(有附图的包括附图)及其摘要,此为“要素之一”;申请人是否已经持有已经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此为“要素之二”;专利申请号对应的资金账户上,“专利权担保金”是否已经到位,此为“要素之三”。一件专利申请只要具备上述这三个要素,就是“网络专利研究”定义的专利权,就可以得到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根据上述的专利权构成“三要素”概念,“网络专利研究”第二十二条应当修改为;构成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备“三要素”。
要素之一,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备已经公告的、并且从公告日至今,仍在专利权期限内的专利说明书(有附图的包括附图)和摘要。
要素之二,是指还应当具备已经公告的权利要求。
要素之三,是指申请号对应的资金账户上,“专利权担保金”已经到账。
具备上述三个要素的专利权。就是“网络专利研究”定义的专利权。
“网络专利研究”第三十九条应当修改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自“三要素”齐备之日起,由专利局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三要素”齐备的信息公告之日起生效。
“网络专利研究”对“三要素”构成的时间顺序,并非一定要遵循先让专利申请文件公告,最后才缴纳“专利权担保金”这样的先后顺序。当然,按照上述时间顺序构成“三要素”比较符合逻辑,但是并非是必须的。构成“三要素”的时间顺序没有先后之分。例如,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的当日,先缴纳“专利权担保金”,亦即先具备“要素之三”,尔后指定说明书进入公告程序,具备“要素之一”和“要素之二”。在专利局的专利流程管理处,有专门的审批流程管理计算机监视着每一件专利申请的“三要素”构成时间,每一件专利申请只要构成一个要素之后,计算机都会及时予以记录,当一件专利申请的“三要素”完全具备之后,计算机立即就会发出指令,提示专利局的工作人员给这件专利申请颁发专利证书,专利局再将“三要素”齐备了的专利权信息及时公告,专利权自“三要素”齐备的信息公告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网络专利研究”下专利局的职能已经完全发生改变,专利局仅仅只是一件专利申请“三要素”是否齐备的审核机关,齐备了就颁发专利证书,反之就不予颁发专利证书。
那么,“网络专利研究”下的专利权,为什么专利号对应的资金账户上“专利权担保金”只要到位?就可以让一件专利申请在不经过繁琐实质审查程序的状况下,就可以保证专利权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就可以得到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呢?对于这一个疑问,请参阅本章第十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此外,“网络专利研究”下的专利局,为什么可以推卸自己的实质审查责任,反过来却要求希望获得专利证书的申请人,必须缴纳一笔数额不菲的“专利权担保金”,这样的做法是不是显得有些“霸道”?这样的做法有没有道理?缴纳“专利权担保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于上述疑问,请参阅第四章第一节:【专利权担保金详解】
综上所述,在“网络专利研究”下,专利权并不是由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后授予的,专利局亦无权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任何一位专利申请人,只要自己认为有必要,谁都可以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当申请文件通过初步审查合格后,在专利说明书(有附图的包括附图)和摘要、权利要求书已经公告的基础上,任何一位申请人只要再交纳一笔“专利权担保金”,任何一位申请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发明专利证书。但是在“网络专利研究”下专利申请的特点是获权容易维权难,一件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专利权,一旦在构成专利权之后,便会立即遭到一大批如狼似虎的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围攻,顷刻之间其“专利权担保金”便会落入他人囊中,缺失“专利权担保金”这一最重要的“要素之三”抵押,这一件专利权立即就不再是“网络专利研究”定义的专利权,而立即就被贬为一件普通的专利申请。但是“网络专利研究”又规定,任何一件专利权只要其“三要素”具备之日起,其专利权构成的累计时间如果达到了专利权期限的40%,也就是8年时间、那么8年之后,其“专利权担保金”可以退还给专利权人。即使今后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也无需赔付“专利权担保金”,一切按现有《专利法》的规定执行。
“网络专利研究”允许一件专利申请可以多次提交权利要求书,亦即一份说明书可以捆绑多份权利要求书,数量不受限止。然而为了尽可能地减少那些不必要的权利要求书,“网络专利研究”又规定一笔“专利权担保金”只能用于抵押一份权利要求书,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少份权利要求书,就必须抵押相应笔数的“专利权担保金”。用一句通俗的语言表示,亦即一份专利说明书可以同时捆绑多份权利要求书,但一笔“专利权担保金”只能抵押一份权利要求书。只有抵押了“专利权担保金”的权利要求书才具备法律上的“诉”权,反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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