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如果处置的是整个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才涉及共有权利,并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如果仅处置自己拥有的权利的,不涉及共有权利。试想,如果甲因为个人原因,如生病急需用钱,将自己拥有的部分专利权转让兑现,如果也需要经过其他专利权人的同意才能转让的,那么这实际上已经损害了甲的利益,而且该权利是甲独有部分的权利,并不涉及其他共有人,不是共有权利。
指南中的规定指的是,整体专利或专利申请转让并办理变更手续时,需要全体共有人的授权同意,并不是指部分专利权的转让。权利的转让和到国知局办理变更手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好比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和到专利局办理转让手续的生效是分别独立存在的不同的法律情形。
phoenixjojo wrote:
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结合审查指南1-1-4.1.5,甲的行为直接涉及共有权利,必须取得共有人同意。
专利法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审查指南1-1-4.1.5
4.1.5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 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 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