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您好,
关于无效中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还能否变化其范围呢?具体说来,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请求人应当具体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和理由,并结合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所谓范围就是请求人想宣告哪几项权利要求无效(请求部分或全部无效)。
1. 指南中指出,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求人还可以增加新的理由和补充证据。但指南中并没有说是否可以扩大范围,即比如,最初请求宣告权1-5无效,以后请求人能否扩大这个范围,比如请求宣告权1-10无效等。这种情况有可能吗,如果可以,有期限吗?
2. 指南中有关口审部分,4-4-5.3,在口审第三阶段,双方当事人辩论意见表达完毕,作最后陈述时,请求人可以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这是不是就是说没有给请求人扩大其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的可能呢?
在次特请教杨老师,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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