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真题解析中的几个问题请教杨老师

2010-9-20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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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真题P266,第395题的A选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人专利侵权时,应当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案选了A
个人观点:新法61.2“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此处用的是“可以”,而原来的司法解释中的条文是否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被废除呢?

新版真题P348,第78题的C选项:乙在1998年12月10日之后继续销售库存产品的行为侵犯甲的专利权
为何不选这个C选项?1998年12月10日,甲的专利已经被授权,那么哪怕乙是独立研发,但是在申请日以后才做好生产准备,那么在甲得到权利之后,乙的“销售”行为应该是侵权的吧?

新版真题P380,第187题的B选项:请求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答案选了B
个人观点:专利法54的原文是“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那么就不能笼统认为只要是“请求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都应该“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起码按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请求的单位和个人就不需要,对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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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9-27 02:11:59

Re:真题解析中的几个问题请教杨老师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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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ftmango1  注册会员 | 2010-9-21 21:10:03

Re:真题解析中的几个问题请教杨老师

非常感谢杨老师耐心、仔细的回答,我以后也会注意单独发帖提问,再次感谢您!
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9-21 02:10:13

Re:真题解析中的几个问题请教杨老师

你好,你说的内容是有一定道理的。这是一道改法前的旧题,专利法第48条第二项是本次改法后新增的条款,新专利法修改后该选项确实显得不太严谨了。

leftmango1 wrote:

新版真题P380,第187题的B选项:请求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答案选了B
个人观点:专利法54的原文是“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那么就不能笼统认为只要是“请求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都应该“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起码按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请求的单位和个人就不需要,对不对呢?
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9-21 01:32:26

Re:真题解析中的几个问题请教杨老师

这道题目为反相选择题,需要选择的是错误的选项,而选项C的内容是正确的,因此不能选择该选项作为答案。考试中对于反相选择题要格外注意。


leftmango1 wrote:

新版真题P348,第78题的C选项:乙在1998年12月10日之后继续销售库存产品的行为侵犯甲的专利权
为何不选这个C选项?1998年12月10日,甲的专利已经被授权,那么哪怕乙是独立研发,但是在申请日以后才做好生产准备,那么在甲得到权利之后,乙的“销售”行为应该是侵权的吧?
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9-21 01:27:12

Re:真题解析中的几个问题请教杨老师

在旧专利法中,对于检索报告所规定的就是可以要求出具,而在高院司法解释中将其进一步限定为了应当出具。该规定就是在专利法的基础上做了更严格的规定。新专利法实施后,高院还未出台更新的司法解释来替代原规定,因此有关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要求还应参照原规定的原则进行。

另外,今后发帖时,请将每个问题独立发帖,具体请参见一下本版的发帖规定: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112113&sty=1&tpg=1&age=0
leftmango1 wrote:
新版真题P266,第395题的A选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人专利侵权时,应当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案选了A
个人观点:新法61.2“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此处用的是“可以”,而原来的司法解释中的条文是否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被废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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