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中还是包括这样的意思表示的。“将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想表示的就是:修改后的从权与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其保护范围还是和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一致。否则就不能叫做“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了,而只能称作是“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了”的从属权利要求了(既如你所举的的例子)。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发生了实质变化,那么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就已经不能再以原权利要求的名称来称呼了。如你所举的例子的情况,应该描述为:将原来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所区别的特征,加入修改后的独立权权利要求方案中,并将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作为从属权利要求。该修改后的新从属权利要求已经和原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完全不同,不能再用“原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来称呼了。
而题目中所述的修改情况是指: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和原来的多项独立权要求没有实质变化(至少其保护范围没有改变),因此还可以以“原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来称呼这些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
看来你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对题面文字的理解上了。
地狱咖啡 wrote:
我以为我与老师的理解不同主要在于本题的前提:
老师认为:此题中“将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原来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而增加了一项保护范围可以概括上述独权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我认为:从题中,将原来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仅能得出修改了独权,而是否是上位概况还是如我例子所举的情形,并未明示。
所以才出现了这样的分歧。如果题目明示如杨老师所述的信息,后面的分析和判断我没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