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2010-9-11 01:50
380517
hi~

地域范围就不考虑了,假设都在中国;
假设有一种数据处理方法,现有z公司的专利:A→B→C→D的处理数据方法,最终得出的结果是数据D;
x公司通过上述专利中A→B→C的方法先得出了数据C;
之后x公司将数据C卖给了y公司;
y公司通过上述专利中C→D的方法得出了数据D进行销售等盈利活动;
请问这里x公司、y公司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请各位指教,不胜感激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7 个回复

正序浏览
黑油油  注册会员 | 2010-9-30 02:36:27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 2004年的一片论文《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对这类问题分析的比较系统和透彻,大家不妨读一读。
链接地址:http://www.acla.org.cn/pages/2004-10-21/s24647.html
广告位说明
jiama  注册会员 | 2010-9-20 21:47:44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为了更清楚地区别于LZ的假设,我也假设一例:
现有z公司申请了一个数据处理设备的专利,该设备包括A、B、C、D四个单元,分别用于执行A‘、B\'、C\'和D\'四个步骤,完成相应的数据处理,最终得出的结果是数据D\'。
x公司利用包括A、B和C单元的装置M,可以得出数据C\';
之后x公司将装置M卖给了y公司;
y公司利用装置M和D单元,得出数据D\'。

我的假设中,比较清楚,y公司直接侵犯了z的专利权,x公司是否间接侵权需要结合更多的因素来判定。如果x公司构成间接侵权,则x、y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可以整理一下判断共同侵权的过程:存在直接侵权——判定间接侵权——间接侵权作为共同侵权

但是在LZ的假设中呢,存在直接侵权吗?
cropa  注册会员 | 2010-9-20 20:02:57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我的看法是:一、“x公司在美国通过A→B→C得出了数据C,并卖给y公司”,这一
行为不侵犯Z公司在中国的专利权,理由是: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在Z公司在中国的专利权只在中国——确切地说是在中国大陆受保护,就算是x公司在美国完成了A→B→C→D都不侵犯Z公司在中国的专利权,x公司在美国只完成了A→B→C这样的行为就更不会构成侵权了。
    二、“D是否是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个问题难以回答,因为(一)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二)离开具体的活生生的案列,这个问题也难以回答。
    三、关于“Y公司是否单独构成侵权”,我的观点与我昨天答复一致。
ht22online  新手上路 | 2010-9-20 19:18:18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cropa wrote:
我对于这个问题与各位存在不同看法,我的观点是X和Y构成共同侵权,同时,Y也可能单独构成侵权,
  关于X和Y共同构成侵权的理由:
   一、根据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单独的X和单独的Y都没有全面覆盖该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单独的X都不侵权(Y的定性下面另外列举0。
   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X和Y的处理方法之总和全面覆盖了该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符合我国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
   三、X和Y的行为前后关联,彼此配合和前后呼应,共同完成了对于该专利的侵权行为。
   四、X和Y的具有明显的共同侵权意识行为,他们分别完成不同的阶段,是为了从表面上规避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
   五、从反面讲,如果由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完成一个技术方案的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就不认为是侵权,那么任何方法之专利几乎都可以被这样的方式轻而易举的绕开,如果是这样,还需要方法权利要求干什么,谁也别申请方法类权利要求了,即使申请了也没有任何意义。
    关于Y可能单独构成专利侵权的理由: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满足下述条件,Y则单独构成侵权:
  一、D是一种产品;
  二、D是该方法直接得到的(其实这一点问题不大)
  三、Y具有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产品D的行为。
  上述三个条件,一、三条件,尤其是条件一难以满足,因此,我无法肯定,但是,Y是有单独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的   
   以上是我的观点,如有分歧,欢迎找我讨论切磋,QQ576320871

感谢您的回答,另外还想进一步请教您一下;
如果这里假设的x公司在美国通过A→B→C得出了数据C,并卖给y公司,z公司的其利仅在中国申请,另外y公司通过C→D的方法得出数据D,并在中国进行销售行为,这里是否也存在侵权行为?
(因为由于地域性的问题,x公司进行的活动很难被判断侵权,另外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此处我不清楚y公司是否还是专利法中所说的“直接获得的产品”,还望您进一步指教,不胜感激啊)
cropa  注册会员 | 2010-9-20 00:19:18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我对于这个问题与各位存在不同看法,我的观点是X和Y构成共同侵权,同时,Y也可能单独构成侵权,
  关于X和Y共同构成侵权的理由:
   一、根据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单独的X和单独的Y都没有全面覆盖该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单独的X都不侵权(Y的定性下面另外列举0。
   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X和Y的处理方法之总和全面覆盖了该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符合我国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
   三、X和Y的行为前后关联,彼此配合和前后呼应,共同完成了对于该专利的侵权行为。
   四、X和Y的具有明显的共同侵权意识行为,他们分别完成不同的阶段,是为了从表面上规避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
   五、从反面讲,如果由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完成一个技术方案的不同阶段或者不同部分就不认为是侵权,那么任何方法之专利几乎都可以被这样的方式轻而易举的绕开,如果是这样,还需要方法权利要求干什么,谁也别申请方法类权利要求了,即使申请了也没有任何意义。
    关于Y可能单独构成专利侵权的理由: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满足下述条件,Y则单独构成侵权:
  一、D是一种产品;
  二、D是该方法直接得到的(其实这一点问题不大)
  三、Y具有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产品D的行为。
  上述三个条件,一、三条件,尤其是条件一难以满足,因此,我无法肯定,但是,Y是有单独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的   
   以上是我的观点,如有分歧,欢迎找我讨论切磋,QQ576320871
jiama  注册会员 | 2010-9-16 22:04:39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本例,既无直接侵权,更谈不上间接侵权。
x、y联合以规避z的专利,堪称经典。
本例中,判断是否侵权的难点主要在于,z的专利保护的是方法而不是装置。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ht22online  新手上路 | 2010-9-16 21:42:02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十分感谢大家的回答,小弟就不一一道谢了,嘿嘿
wenyao_2005  注册会员 | 2010-9-14 19:21:56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Y公司一定侵权!可以确定。
bopaizhuanli  注册会员 | 2010-9-14 17:55:00

Re:请教各位大侠一个关于侵权的问题

这个问题比较矛盾。如果只按法律的条款的话,有可能X、Y都没有侵权,前提是X、Y没有主观联性。主要看专利注册时候的说明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