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洛飞老师的解释,我相信很贴近官方的解释。
1、关于平行进口,“国际用尽”和“国内用尽”的理论以及政策权衡,在《新专利法详解》第一章第11条第2节有详尽的叙述,基本与洛飞老师的解释一致,我想大家也可以去阅读一下。
关键问题在于:为什么在这次修法中变化,我国经济形势、技术发展水平发生了什么变化 ,究竟我国从禁止平行进口转向了允许平行进口,还是平行进口是旧法应有之义?
2、关于现有技术抗辩权,首先应当承认新法62条新引入了法定抗辩权。
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而侵权诉讼中的请求权当然是针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请求权,在新法62条中明确写明了“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所以提出专利权的法定来否定现有技术抗辩的性质是不适当的。
法22条似乎只能用于无效程序,先否定专利权的有效性,然后证明自己不侵权。
新法62条似乎主要用于诉讼程序,直接证明涉嫌侵权的实施技术为现有技术。
两个法条针对的对象不同。然而,这两个法条的应用中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证据应当是授权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在采用法22条的无效程序中,这个证据针对授权专利,而在采用新法62条的诉讼程序中,这个证据针对涉嫌侵权的实施技术。
有关新法出来之前“已有技术抗辩”的司法解释和争议可以检索到,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研究一下。
关键问题在于:即使没有新法62条,被控侵权人能不能在诉讼中进行现有技术抗辩。为什么一个在法22条中应当包括的诉讼抗辩事由一定要上升为法定抗辩权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