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wangf wrote:
3.2 期限监视方式
期限以日为单位进行监视并及时处理。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尚未销去的期限,应当予以处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9月4日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定申请人于一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本,该通知书的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9月19日,期限届满日为2001年10月19日,如果专利局一直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中文译本,应当于2001年11月19日后针对该期限进行处理,并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6.2 手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费,并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同时附具证明文件。
复审期限3个月+监视期限1个月+恢复期限2个月,共六个月。而中间还有发文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的期限。
提出复审请求的3个月期限,听说不会设监视,也不会另发权利丧失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