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考人 wrote: 法不禁止即合法,所以不损害。 高(y)
laoqu wrote: 申请日当天由报纸公开方式(或者其它非专利申请方式)公开的技术方案不损害新颖性; 从立法目的考虑,若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目的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若他人以其它方式公开该申请的技术方案且仅在申请日当天公开,则说明该他人在申请日当天并没有获取该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权利的意思表示,也即表明该他人放弃申请日时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因此他人与申请专利的人之间对该技术方案并未形成权利冲突,既没有抵触申请(权利冲突),也没有破坏新颖性(申请日之前)之说。分析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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