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咨询] 数值范围的修改

2008-3-28 20:15
1395114
本申请的申请日是2005年6月,要求保护范围是A:B=1:0.4-1.0, 实施例有0.45,0.6,0.8,1.0这五个点。
审查员检索出一篇中国专利,申请日是2005年5月,公开日是2006年6月,其权项的保护范围是A:B=1:0.5-5,实施例有1.8,2.0,2.3这三个点。
两篇专利除了A:B数值外,其余相同。审查意见是没有新颖性。
请教如何修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说明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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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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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6-10 23:15:45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对于专利性的完整判断,应当至少从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本身、有益效果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对于上面帖子中的情况,如果对比文件仅是“将所有制剂的辅料百分比都罗列一下”,而其它几方面都不相同,那么在后申请还是有机会获得专利权的。

第一个帖子中所述的情况和上面帖子中所述的两种情况是有区别的。第一个帖子提供的信息是,在后申请没有新颖性,也就是说上述几个方面都被认为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并不仅仅是数值范围被认为相重叠或交叉。如果该案不是这种情况,而是上面帖子中最后所述的状况,那么可以考虑从其它方面进行突破而不仅是从数值范围一个方面来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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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sipi  注册会员 | 2008-6-10 19:26:59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非比寻常 wrote:
如果作为申请文件,其的公开必须符合指南中规定的充分公开的要求;作为对比文件,只要存在通常就可以视为公开,这两种“公开”的标准是不相同的。
是个人理解么?
指南第三章2.3 关于对比文件的定义是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本案中,就像如果有人将所有制剂的辅料百分比都罗列一下,是不是以后就没有制剂专利可申请了?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6-6 00:52:11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如果作为申请文件,其的公开必须符合指南中规定的充分公开的要求;作为对比文件,只要存在通常就可以视为公开,这两种“公开”的标准是不相同的。
xwsipi  注册会员 | 2008-6-5 21:19:39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此公开不符合指南规定的公开,就好像只写化合物结构而不提供制备方法和图谱数据一样,是不能作为公开文献的。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6-5 19:09:00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对比文件中,权利要求中公开了0.5-5的范围,也相当于公开了 0.5、5这两个点。
xwsipi  注册会员 | 2008-6-4 17:36:12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是否可以说对比文件中0.5的技术方案不存在,理由是“实施例只有1.8,2.0,2.3这三个点,不支持0.5-5的范围”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5-5 21:55:36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谢谢wqldxy的补充,推荐的篇文章说明得更加具体,总结的也十分正确。


wqldxy wrote:
《审查指南》的修改说明60中列举了允许具体放弃修改的情况, 即只有在对比文件为抵触申请文件、或者不同的发明目的的文件等时, 才有可能证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才有可能允许做此类修改。

给大家推荐一篇相关文章

由欧洲专利局决定G1/03谈权利要求修改中采用具体放弃修改方式的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姜 晖  王守彦  齐宏毅

……

 
xwsipi  注册会员 | 2008-4-3 18:24:28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对,因为本申请是不存在创造性问题的,只要解决新颖性即可,这也算指南的一个灰色地带吧,看运气了。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8-4-3 17:56:59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xwsipi wrote:
指南5.2.3.3 不允许的删除中提到“(3)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由于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现在情况就是除非的情况,值得一试!

估计你不可能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

只能从:“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来入手了

努力做审查员的工作吧,希望和失望一般是对半了。自求多福吧。
xwsipi  注册会员 | 2008-4-2 19:48:13

Re:数值范围的修改

指南5.2.3.3 不允许的删除中提到“(3)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由于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现在情况就是除非的情况,值得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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