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比寻常 wrote: 如果作为申请文件,其的公开必须符合指南中规定的充分公开的要求;作为对比文件,只要存在通常就可以视为公开,这两种“公开”的标准是不相同的。
wqldxy wrote: 《审查指南》的修改说明60中列举了允许具体放弃修改的情况, 即只有在对比文件为抵触申请文件、或者不同的发明目的的文件等时, 才有可能证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才有可能允许做此类修改。 给大家推荐一篇相关文章 由欧洲专利局决定G1/03谈权利要求修改中采用具体放弃修改方式的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姜 晖 王守彦 齐宏毅 ……
xwsipi wrote: 指南5.2.3.3 不允许的删除中提到“(3)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的方式,从上述原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包括该部分,由于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现在情况就是除非的情况,值得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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