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外观设计中的组件和套件问题

2008-2-27 19:18
76033
在外观设计实务中,在遇到有两件或更多件产品的情况下,每件产品都具备一定的独立使用价值,可单独购买,但如不同时购买和使用这些产品,则不能体现其相互之间的价值。

例如:拖把和拖把桶,单独均可使用、销售,但拖把和拖把桶具有相适配的形状结构可以组装在一起携带或其他的类似的合并使用的效果(比如拖把桶设有利于拖把清洁的装置且拖把和拖把桶均针对此装置有相应的形状结构),那么

如何考虑其合案申请的可行性,

如何考虑是按套件申请还是按组件提出申请,

能否请杨老师简单讲讲,谢谢。

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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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正序浏览
mashifei  高级会员 | 2008-2-29 17:37:49

Re:关于外观设计中的组件和套件问题

这个问题,经典。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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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8-2-28 01:18:24

Re:关于外观设计中的组件和套件问题

果然如此,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2-28 00:33:04

Re:关于外观设计中的组件和套件问题

loverworm ,你好

只有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的外观产品才允许合案申请。如果遇到外观设计有两件或更多件产品的情况,首先要看是否属于同一小类,然后再考虑是否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拖把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 04-01小类,拖把桶属于07-05小类,两者不是同一小类。因此即使两者存在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情况,也不能作为成套产品合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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