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周末终于腾出些时间,看过了全部的资料和你发的有关帖子。
这道撰写题目本身设计的还是比较巧妙的,考察内容也比较全面。江老师给大家提供的这份资料很有价值,值得仔细琢磨。
对于问题1:
由于权利要求中的附图标记对权利要求本身没有限定作用,所以在权利要求的附图标记中,是可以写入“同一技术特征在不同实施例中的不同附图标记”的。权利要求中写入附图标记的目的主要是便于阅读理解专利内容,国外申请中出现多个附图标记的情况比较多,这种情况在国内审查中也是允许的。
对于问题2:
技术特征:“在摩托车行驶中光区分布图形有一个上边界,上边界始终位于水平面以下”,解决的是远光光线不会直接射入迎面驾驶员的眼中的技术问题。这一特征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律的规定,不是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写入这一特征可以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宽。这样撰写后,即使他人生产没有这一特征的产品也将构成侵权。
对于问题3:
独立权利要求中,在“所述遮光屏可相对于所述反射面转动”这一特征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转动装置。在独权中不直接写入“转动装置”,是因为,在几个实施例中转动装置的位置和连接关系是有所不同的,如果直接写入转动装置则其连接关系有可能影响独权的保护范围。独权采用概括的功能性限定,是想尽量将所有的实施例全部概括到独立权利中。
colinmentor wrote:
一种机动车辆的车前灯,包括:
至少一个光源(14,15,11,111),
反射面(12,112),适于将所述光源的光线反射到车辆前方,
遮光屏(17,117), 用来遮住所述光源发出的光区分布图形的一部分,
其特征在于,
所述遮光屏可相对于所述反射面转动,从而使所述光区分布图形随着车辆的转弯而转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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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技术方案简洁明了,如果对比文件D3的转动轴只连接在车灯上并带动其转动,反射面固定;那么本发明就丧失新颖性了;
江老师已经说明,是欧洲的专利,不能硬套中国的规定,只是觉得是有意思的东西,但看得不够明白,所以请你分析一下。
有意思的是权利要求的撰写,其中几个问题:
1. 同一技术特征在不同实施例中有不同的附图标记,是否可以如答案所述列出?如:反射面(12,112),
2. 发明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摩托车行驶中光区分布图形有一个上边界,上边界始终位于水平面以下”; 但独权明显具有不能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案。是否可行的?
3. 独权中没有转动装置,那么在车辆倾斜时,是怎样实现转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