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信息] 对比文件1的定性!

2007-11-9 21:08
486511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外国优先权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日在本专利公告日后。
法22.2:新颖性,是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法22.2告诉我们,能够影响新颖性的对比文件是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
结论:
一、对比文件1不构成现有技术;(大家没意见吧?)
二、对比文件1也不够成抵触申请;(大家还有意见吗?如果还不能理解,抄写法22.2二百五十遍。)
三、对比文件1不属于可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对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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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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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花有意  注册会员 | 2007-11-10 22:53:32

Re:对比文件1的定性!

如果是部分优先权的话,享有优先权的技术方案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不享有优先权的技术方案,申请日为实际申请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得好!谁能告诉我,题目是否提供了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如果没有,代理人以此为据,怀疑或不认可对比文件1为可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文件有错吗?复审委会以细则10.2来支持请求人的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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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7-11-10 06:21:57

Re:对比文件1的定性!

zd125 wrote:
如果对比文件1即不是抵触申请也不是现有技术,那么,从其可享有优先权的角度出发,还是应该论述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是否构成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4.1.2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有关优先权的核实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4.6节的规定)。
相同发明创造跑题了,相同发明创造目前指南的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
R10规定了申请日“专利法中除二十八条和四十二条以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应视为优先权日(如果是部分优先权的话,享有优先权的技术方案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不享有优先权的技术方案,申请日为实际申请日),因此满足抵触申请的条件:他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在先申请,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后公开。参见A22.2
光知道玩  注册会员 | 2007-11-10 03:17:22

Re:对比文件1的定性!

楼主已经不可救药了。

1.法22.2:新颖性,是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外国优先权: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结论:D1由于优先权的原因,D1申请日 提前到 日本的申请日,构成抵触申请。
乡巴佬  注册会员 | 2007-11-9 23:03:23

Re:对比文件1的定性!

Re:对比文件1的定性!
浪花有意  注册会员 | 2007-11-9 22:45:20

Re:对比文件1的定性!

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对比文件1:
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了日本在先申请的部分优先权,但中国在后申请即对比文件1的其中一个改进型技术方案,即试题中的那个技术方案破坏了本专利的新颖性。
这时,各位作为无效被请求人,会怎么想?
我估计大家不外乎两种方案:第一,不理他,在文件中明确地指出对于对比文件一不予置评。第二、甩请求人俩大嘴巴子!
zd125  注册会员 | 2007-11-9 22:21:45

Re:对比文件1的定性!

如果对比文件1即不是抵触申请也不是现有技术,那么,从其可享有优先权的角度出发,还是应该论述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是否构成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4.1.2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有关优先权的核实适用本部分第八章第4.6节的规定)。
ACE  注册会员 | 2007-11-9 22:14:12

Re:对比文件1的定性!

现在分为法条派和抵触派,抵触派或者可以称为“活用法条派”。
支持iclicl 的分析!
iclicl  新手上路 | 2007-11-9 22:08:01

Re:对比文件1的定性!

如果 对比文件1 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2001.11)改成在本实用新型(2001.10)之前,那对比文件1肯定就构成抵触申请,但现在的问题是 对比文件1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2001.11)在本实用新型之后,这样就和法22条有冲突或 矛盾,因为对比文件1只在本实用新型的申请日 之前向日本提出申请而不是向中国专利局,虽然本人从其它知识方面认为它应当作抵触申请,但没有法22条支持,因此希望专利局也不能武断地认为它就是抵触申请,所以结论是:如果是专利局没有注意到对比文件1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在本实用新型之后的话,而简单把它当作抵触申请,那就和法22条矛盾,得不到法的支持,这要看专利局怎样解释这个矛盾了!
zd125  注册会员 | 2007-11-9 21:56:40

Re:对比文件1的定性!

对比文件1可以用于评价新颖性。
审查指南:4.1.3 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他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内,他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的存在,使得从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至中国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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