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问题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有可靠的证据作为支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提出主张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王某虽为甲工程院的工程师,但此项研究是否属于他的职务研究范围,现有条件中没有给出明确的证据。技术情报或资料是指该单位拥有的内部情报或资料,如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并且,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应不予考虑。此外,王某掌握的技术专业知识是否属于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现有条件中也没有给出这样的证明。仅仅凭可能的推断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
chji0925 wrote:
您好:
感谢您的说明,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有关于职务发明的不是有这样的三种解释:
1、本单位交付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发明
2、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
3、离开本单位一年内,所作的与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题中,1、王某为甲工程院的工程师,此项研究虽不是单位交付的,但属于他的研究范围。
2、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个人认为,在甲工程院一个废弃多年的场地上以及三个水桶等日常常见用品属于甲工程院,也可理解为这项研究的原材料。王某为甲工程工程师,他的研究领域里有此项工作,那么他掌握的技术专业知识应该属于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个人认为,此发明应该属于职务发明。
不知道我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请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