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杨老师请进,想向您询问几个问题

2007-10-28 20:20
63874
1,关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化验肝炎的新方法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
习题书上的答案是可以授予专利权,其理由是因为对象处于人体之外,并不针对人体本身,所以不属于疾病诊断方法,也不属于治疗方法。
对此,我认为如果这种方法是能够直接获得疾病的诊断结果或者健康状况时,也应当不能够授予专利权,只有当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医学知识和该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所获得的信息本身不能够直接得出疾病的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时,这些信息才能被采用。
同样的问题还有例如:一种从人的毛发诊断该人体质状况的方法,对此书上认为理由如上,所以能够授权,但是我认为这是能够直接获得健康状况的,所以对此不赞同。
对上述问题不知道是不是我的理解有误区,请指教。

2.关于实用新型方法的问题
A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
B外观设计产品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而实用新型产品必须以固定的立体形态存在。
对于上述两个描述习题书上认为都是正确的,而我认为立体形状的描述有问题,指南上说过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所以不一定是立体形状也可以吧,二维形态不应该算作立体形状吧,不知道我的理解正确吗?疑惑中

对于上述问题,请杨老师能够给予解答,先谢谢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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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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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31 02:07:35

Re:杨老师请进,想向您询问几个问题

不客气。


sbarina wrote:
谢谢您的解答,下次发帖子一定把问题分开问,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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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arina  注册会员 | 2007-10-30 07:21:28

Re:杨老师请进,想向您询问几个问题

谢谢您的解答,下次发帖子一定把问题分开问,不好意思。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30 04:25:45

Re:杨老师请进,想向您询问几个问题

《专利细则》第二条中对使用新型的定义仅采用了“产品的形状、构造”的用语,有关“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应当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的要求最早出现于国之局1989年12月发布的第二十七号公告,不过随着二十七号公告于2001年7月的废止,类似的规定已经被取消。所以还是采取和细则一样的文字来定义更好。实践中类似电路等线路构造的主题也是可以作为实用新型的客体的。



sbarina wrote:
2.关于实用新型方法的问题
A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
B外观设计产品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而实用新型产品必须以固定的立体形态存在。
对于上述两个描述习题书上认为都是正确的,而我认为立体形状的描述有问题,指南上说过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所以不一定是立体形状也可以吧,二维形态不应该算作立体形状吧,不知道我的理解正确吗?疑惑中

对于上述问题,请杨老师能够给予解答,先谢谢啦^_^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30 04:06:04

Re:杨老师请进,想向您询问几个问题

你好,

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这两种情况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另外,印象中在《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习题解析汇编》书中应该没有类似的题目,不知道你所说的习题书的具体出处。


另外希望你注意的是,为了是大家阅读回复方便,最好能将不同的问题独立发帖。具体可参见本论坛置顶的帖子:
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112113&sty=1&tpg=1&age=0


sbarina wrote:
1,关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化验肝炎的新方法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
习题书上的答案是可以授予专利权,其理由是因为对象处于人体之外,并不针对人体本身,所以不属于疾病诊断方法,也不属于治疗方法。
对此,我认为如果这种方法是能够直接获得疾病的诊断结果或者健康状况时,也应当不能够授予专利权,只有当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医学知识和该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所获得的信息本身不能够直接得出疾病的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时,这些信息才能被采用。
同样的问题还有例如:一种从人的毛发诊断该人体质状况的方法,对此书上认为理由如上,所以能够授权,但是我认为这是能够直接获得健康状况的,所以对此不赞同。
对上述问题不知道是不是我的理解有误区,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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