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国外优先权,主要可以方便申请人就同一项技术方案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主要可以方便申请人完善和修改一项专利申请。
如果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的问题是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不能通过要求优先权来弥补的。
娃娃 wrote:
【问题13】
优先权制度的优点,简单地说是否为:方便申请人进一步完善发明、优先权期限内对抗第三人、要求优先权(在先申请视为撤回)可以节省费用和简化事务处理。
什么时候才需要考虑要求国内优先权?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一个项目正在持续的进行中,研究的初期阶段,发明人(假设发明人也是申请人)对现有技术作了实质性的改进,提出了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假设为m1】,于是就递交了第一份申请M1;
然后,研究继续进行,发明人对第一次申请中的技术方案m1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提出了第二份技术方案m1+m2,为了保护技术方案m1+m2,发明人递交了第二份申请M2;
这时,发明人就有两份申请需要维持,即M1以及M2;
实际上,发明人可能得到的权利范围是:技术方案m1以及m1+m2;
从节约开支和简化事务管理方面考虑,发明人如果在提交第二份申请M2时要求M1作为优先权,在M2中把技术方案m1以及m1+m2都包括进去,则可以节省费用和简化以后的事务管理,
除了这种情况以外,还有其他情况需要要求国内优先权么?
如果第一次申请M1在递交时由于撰写的原因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该缺陷将导致在以后审批过程中被驳回,
递交申请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递交后才发现;
这种情况下,是否也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来进行弥补,
即:此时是否可以递交第二份申请M2,在M2中把M1中的技术方案m1作为权利要求1(m1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特征m2。
m1+m2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虽然M2中的权利要求1也是不完整的,但是以后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通过放弃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上升为权利要求1的方式来保护m1+m2的技术方案;这样理解对么,这种方法是否可行?
由于在先申请M1中只有技术方案m1,在后申请M2要求M1作为优先权,M2包括技术方案m1和m1+m2,但是后来M2又放弃了技术方案m1,此时,对于只剩下了技术方案m1+m2的在后申请M2,它是否还可以享有优先权?感觉M2现在就是M1的改进性发明了,M2是否可以同时享有以M1作为其优先权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