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2007-10-13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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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5 05:52:55

Re:关于: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有关国际商标注册的马德里条约共有两个,一个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一般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一般简称马德里议定书)。两者有一定区别,其中《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而《马德里协定》中规定:在国际局的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如果题目所述的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的商标有效期和续展期为20年,那么应该是正确的。

实践中,我国申请人在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时,通过《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国际商标注册的相对更多一些。



娃娃 wrote: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期都为20年,这句话是正确的么?我认为是正确的。
这是一道选择的其中的一个选项,习题解析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期都为10年。我查了一下协定的第6条和第7条,我认为解析是错误的,不确定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6、7条:
第六条 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国际注册的独立性。在原属国的保护的终止
  (一)在国际局的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并可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予以续展。
  (二)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满五年时,这种注册即与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无关系,但受下列规定的限制。
  (三)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五年之内,如根据第一条而在原属国原先注册的国家商标已全部或部分不复享受法律保护时,那么,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不论其是否已经转让,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当五年期限届满前因引起诉讼而致停止法律保护时,本规定亦同样适用。
  (四)如自动撤销或依据职权被撤销,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应要求撤销在国际局的商标,国际局应予以撤销。当引起法律诉讼时,上述注册当局应依据职权或经原告请求,将诉讼已经开始的申诉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抄件,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寄给国际局,国际局应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

  第七条 国际注册的续录
  (一)任何注册均可续展,期限自上一次期限届满时算起为二十年,续展仅需付基本费用,需要时,则按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付补加费。
  (二)续展不包括对以前注册的最后式样的任何变更。
  (三)根据1957年6月15日尼斯议定书或本议定书的规定所办的第一次续展得包括对注册的有关国际分类的类别说明。
  (四)保护期满前六个月,国际局应发送非正式通知,提醒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确切的届满日期。
  (五)对国际注册的续展可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但要收根据细则规定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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