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2007-10-11 05:44
53093
新的指南关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部分没有直接提到提起复审和提出复议申请,只是用\"等\"字举例,但这两者都需要全体申请人完成,它们算是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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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5 23:57:40

Re:关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根据新修改的审查指南,“提出复审请求”不属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提出复审请求的请求人确实必须是全部申请人,但是代表人是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该项手续的人,代表人的签字盖章即可视为有效。



maycandy22 wrote: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2.2请求人的资格里面,\"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正;未补正的,其复审申请视为未提出\";
行政复议规程第八条,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想明确的是,新的审查指南关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里面列举了几条之后有个\"等\"字,目前这个\"等\"字有没有已经明确的含义.如果出选择题,象复审这样的还选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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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candy22  新手上路 | 2007-10-15 19:31:48

Re:关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2.2请求人的资格里面,\"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正;未补正的,其复审申请视为未提出\";
行政复议规程第八条,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想明确的是,新的审查指南关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里面列举了几条之后有个\"等\"字,目前这个\"等\"字有没有已经明确的含义.如果出选择题,象复审这样的还选不选.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10-15 02:12:46

Re:关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

根据新版《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复审不属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可以由代表人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有关手续。

对于提出复议申请,《审查指南》不涉及这方面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maycandy22 wrote:
新的指南关于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部分没有直接提到提起复审和提出复议申请,只是用\"等\"字举例,但这两者都需要全体申请人完成,它们算是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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