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抵触的内容仅出现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中,那么通过将申请人变更为一致,就可以获得授权,就如所你说的情况。不过这时又出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这两项专利申请必须同时转让或变更,如果其中只有一项的申请人发生了变化,则又构成了抵触申请。同时,对于两项专利授权后的专利权人的变更会带来的后果,专利法和审查指南中也没有明确规定。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还是允许分别转让更为合理一些。这样问题又返回到了对于法22条有关构成抵触申请条件的判断上来,究竟是以申请日时的申请人来判断,还是以变更后的权利人来判断呢?从现有的规定中还不能明确的得出结论。
从抵触申请这一概念设置的初衷来看,以申请日时的申请人来判断是否构成抵触申请似乎更加便于操作,这样授权后的专利权(包括分案申请)都可以分别转让,不过如果这样,就不能再通过变更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来避免成为抵触申请了。由于这个问题涉及了目前的专利法未明确的问题,所以究竟如何规定更为合理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jjove wrote:
抵触申请的判断以全文内容为准,而重复授权是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如果这两个申请的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均不相同,那么在满足授权的其他要求下,还是分别可以被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