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有关这两个方面问题的基本理解都是正确的。
有关第一个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中,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写入已知材料的名称,不能仅以某特征包括材料为由排除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可能性。至于除此之外的其它内容是否符合实用新型的定义,还需要进一步审查。
考试中的题目如果已经给出了某个主题是具有形状、结构的产品,并且题目的问题为:是否有可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范畴时,可以不必过多考虑题目中没有给出的其它可能,仅在题目中给出的范围内进行判断。即,解题时不要擅自添加题目中没有给出的条件。故此时,可以认为该主题是具有形状、结构的产品,符合实用新型的基本定义。
有关第二个问题:
如果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特征中包括产品上的复合层,由于复合层本身就可以被认为是产品的构造,因此其符合实用新型的定义。不过在实践中,有时往往需要用材料名称来定义复合层,这时就要格外注意:在权利要求中必须使用已知材料的名称来定义复合层,而不能使用新材料来定义复合层。
另外,附件中的字写得很不错。 [s:2]
colinmentor wrote:
“在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不是说: 只要是该材料特征是已知的就给予保护吧?
应该是和其它具备授权条件的技术特征结合后,给予保护;否则就和实用新型的概念冲突了;“形状,构造”
我看到在书中的判断标准都是采用只要是已知的材料特征,都是可以保护的;这个应该和指南的规定有出入;
至于第二个判断,如果是一种新的材料膜,不要求保护构成膜的材料,而是要求保护锯条上覆盖一层薄膜这种层状结构,应该属于可保护的范围吧?指南中的例子就是,渗碳层、氧化层;
这样理解,当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