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2007-8-20 07:54
55981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TRIPS-34中规定了2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1)对于涉及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专利来说,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2)如果该产品有相当大可能是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而专利权人经过合理努力仍不能确定其是使用了专利方法。

对于(2),新专利法祥解(法-57)说中国没有采用此规定。如果考试中出现了(2)的情况,是不是应该认为此时举证责任不是倒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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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8-21 06:55:39

Re: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专利法》57条的规定,我国采用的TRIPS协议第34条中规定(a)项的规定(即你所说的1项),因此TRIPS协议第34条中规定(b)项(即你所说的2项)在我国是不适用的。当出现2项的情况时,在我国不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由于TRIPS协议第34条中规定允许缔约国在(a)或(b)项中自由选择,因此我国 《专利法》57条的规定并未违反TRIPS协议所规定的原则。

starluan wrote: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TRIPS-34中规定了2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1)对于涉及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专利来说,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2)如果该产品有相当大可能是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而专利权人经过合理努力仍不能确定其是使用了专利方法。

对于(2),新专利法祥解(法-57)说中国没有采用此规定。如果考试中出现了(2)的情况,是不是应该认为此时举证责任不是倒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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