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脉脉  中级会员 | 2016-11-21 15:41:21
本帖最后由 流水脉脉 于 2016-12-31 15:14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注意中间的这个或者,也就是说,客体要件的第一点是其行为无需危及生命、健康,只要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满足了客体要件的第一个特点。而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无疑是一种资产权,是企业和个人的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权益,因此某些行为经查如果确实存在,那满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的这一点是无疑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第二个特点是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显然前述行为并非针对某个特定对象进行,而是针对非特定对象进行的,其中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其中的自然人往往来自五湖四海,既有男也有女,既有青年也有老人,法人也往往有大有小,涉及各个行业领域,分布全国东南西北多个省市。因此对这一要件,无疑也是完全满足的。

      以上发言及下面继续补充回复的内容都是我个人的一些不尽成熟的观点,欢迎熟悉刑法的高手批评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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