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侵权判断

2007-1-8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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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明确描述“在xx装置前面的下侧设置开口”,同时在发明内容中描述“在xx装置前面的下侧设置开口,比在xx装置侧面或后面的下侧设置开口更操作方便”,而我们的技术方案是在在xx装置侧面的下侧设置开口,是否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如何利用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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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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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雪  版主 | 2007-1-8 19:55:43

Re:请教侵权判断

其实在判断专利侵权的时候,等同原则和侵权原则时常一起提起。

侵权判断也是技术方案的分析, “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当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能认定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而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应当依法视为必要技术特征,不论该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和效果方面是否重要,只要被控侵权产品缺少该技术特征,则应认定不侵权。

等同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为要素的替代,通过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在本质上产生相同的目的、作用和效果;其二为组合方式的改变,利用一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几个技术特征,或用几个技术特征代替权利要求书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其三为部件的调换,将产品中的某些部件移动位置,使得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发生变化,但操作及功能方面未发生实质性的改进;其四为省略一个以上的非必要技术特征,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发明目的。

上述列子不落入该保护范围。

举例

方案1包括技术特征A,B,C
方案2包括技术特征 A,B,C,D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技术方案2包括了技术方案A,B,C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技术方案2侵权。

方案1包括技术特征A,B,C
方案2包括技术特征 A,B,C“ ,D

如果C和从C”是惯用手段的置换,那样根据上述,技术方案2也一样侵权。

方案1包括技术特征A,B,C,D
方案2包括技术特征 ,B,C,D

如果方案技术特征A只是一个非必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2同样侵权。

但从你的列子来看,它的专利技术方案已经排除了在侧面设置开口,也就是说,该专利的发明点是在下侧设置开口。所以你们的不侵权。

也类似于 方案1 包括技术特征A,B,C,D
而方案2包括的技术特征薇,A,B,C,E
这里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这样的话,方案2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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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tian  注册会员 | 2007-1-8 19:57:10

Re:请教侵权判断

我觉得你们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在对方的权利要求范围内,因为对方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要求“在xx装置侧面设置开口”,也没有类似上位性的权利要求,所述方案不受到保护。
关于专利侵权判断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判断,建议看看尹新天主编的《新专利法详解》中对专利法第56条的阐述。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7-1-8 20:09:25

Re:请教侵权判断

我做过不少的侵权判定的鉴定工作,给你一句话,你这种情况还是要注意了,法官可左可右的。
对于等同原则的运用牵涉到一个主观判定的过程,所以,标准就是可左可右的。
还是不要太大胆了!
whlady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1-8 20:35:06

Re:请教侵权判断

感谢楼上几位的意见。

        我个人的分析是,如果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上位描述,即不限定开口位置在前面、后面、侧(左、右)面,我们的技术方案应属于侵权;但是,相关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明确限定了开口的位置在xx装置前面的下侧,我认为专利权人有意缩小了保护范围,同时又在发明内容中描述开口设置在其他位置的缺点,也是有意公开其他可能方案。
        同时,我仔细看了一下《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42条: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下列情况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授权审查以及维持专利权效力过程中明确排除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
        是否可以认为,相关专利的专利权人已经在发明内容的描述中明确排除了“在侧面或后面下侧设置开口的方案”,该案例不适用侵权判断的等同原则,即我们的技术方案不侵权。
相位  新手上路 | 2007-1-8 21:30:04

Re:请教侵权判断

“xx装置前面“如何定义,和xx装置和摆放是否有关,如果法官认为前面可理解为只要可以面向使用者放置的面,那你就输了,你要从说明书中去找对方对前面的定义。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1-8 22:55:02

Re:请教侵权判断

whlady wrote:
      是否可以认为,相关专利的专利权人已经在发明内容的描述中明确排除了“在侧面或后面下侧设置开口的方案”,该案例不适用侵权判断的等同原则,即我们的技术方案不侵权。
如果相关专利的发明点集中在\"在前面下侧设置开口\",那不侵权的推论可以采用上述理由;
否则,\"下侧设置开口\"可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手段,包含在等同侵权范畴内.
314159  注册会员 | 2007-1-8 23:49:49

Re:请教侵权判断

我认为不侵权。
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7-1-9 01:03:42

Re:请教侵权判断

据以有的情况分析:
1、文中未提到你的技术方案是否“在xx装置前面的下侧设置开口”,如果是,又包含了专利方案主权项的其它全部技术特征,侵权。
2、若你的技术方案未“在xx装置前面的下侧设置开口”,而只是“在xx装置侧面的下侧设置开口”,那么,你的技术方案是否比专利方案操作更方便?或同样方便?如是,则不侵权。
3、若你的技术方案未“在xx装置前面的下侧设置开口”,而只是“在xx装置侧面的下侧设置开口”,那么,你的技术方案是否比专利方案操作更方便?或同样方便?如若不及专利方案操作方便,又包含了专利方案主权项的其它全部技术特征,则侵权。
4、作为第3种情况的一个例外,如果专利方案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仅仅是“在xx装置前面的下侧设置开口”,专利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更操作方便”,你可以用公知技术抗辩,不构成侵权。
whlady wrote:
相关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明确描述“在xx装置前面的下侧设置开口”,同时在发明内容中描述“在xx装置前面的下侧设置开口,比在xx装置侧面或后面的下侧设置开口更操作方便”,而我们的技术方案是在在xx装置侧面的下侧设置开口,是否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如何利用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判断呢?
chtoby  新手上路 | 2007-1-9 01:08:26

Re:请教侵权判断

“在xx装置前面的下侧设置开口”是否区分该专利与现有技术的重要区别?
是的话,没有侵权的机会比较大。
不是的话,等同原则可能会适用,“在xx装置侧面的下侧设置开口”会可能被视为等同于“在xx装置前面的下侧设置开口”而被视为侵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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