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经常被客户问到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我们去年处理较多的问题,稍作总结后发出来希望和大家一起学习


中国商标在日本被抢注的救济方法
Ⅰ.可以考虑的救济方法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申请中的状态,可以使用“情报提供”的方法。


★可以通过提供:


①刊行物、出版物或者刊行物、出版物的复印件


②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书的复印件


③包含商标使用相关的目录、说明手册、贸易文件等证明文件


至日本专利局,审查官将研究提供的资料,如果确信构成驳回的理由,将对商标申请人下达驳回理由通知。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经注册了,可以使用“异议申请”、“请求不使用撤销审判”或“请求无效审判”的方法。


★各种救济方法在时间和请求人资格方面要求不同:


①“异议申请”须在商标注册后公报日起两个月之内、任何人都可以申请。


②“不使用撤销审判”需注册商标三年以上连续不使用、任何人都可以请求。


③“无效审判”不受时间的限制,但是请求人需要是利害关系人。


Ⅱ.针对上述救济方法,提供证据资料时需注意的事项


(1)在提供证据资料时,日本商标法的主要依据为:


①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项第10号


②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项第15号


③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项第19号


(2)关于中国商标是否一定要在日本有知名度、以及是否需要在日本使用的问题:


★关于中国商标“广泛熟知”的地域范围:


只要在中国“广泛熟知”,不要求在多个国家、也不要求一定要在日本被“广泛熟知”。


★关于“广泛熟知”的认定:


如果可以提交①证明商标在中国被“广泛熟知”、②商品向数个国家输出或者服务向数个国家提供的资料,这些资料将被作为认定时的重要证据支撑。


★关于商标是否需要在日本使用的问题:


即使在日本没有使用,如果符合商标法第4条第1项第10号、第15号、第19号规定的“不能注册的商标”事由,也可以通过上述救济方法实施被抢注商标的救济。


Ⅲ.法条引用
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项第10号:与表示他人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且为消费者广泛熟知的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用于这些商品或服务或与其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第4条第1项第15号:可能与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的商标(第10款至前款所列出者除外);第4条第1项第19号:与表示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且在日本国内或外国消费者间已广泛熟知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指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为目的,以给他人造成损害为目的的不正当目的,以下同)持有并使用的(前各款所列者除外);
为不能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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