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也可以和一般劳动者一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呢?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地的规定做法不一。
一、支持二倍工资(广东省)
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广东省的规定不区分任何一方的过错,即只要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二、一般支持二倍工资,例外不支持(北京市、云南省)
1.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2.2015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章第八条,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以上两地的实践操作规定,其并没有对高管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刀而切地认为支持或者不支持二倍工资,而是将举证责任首先分配给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责任。即使用人单位能够举证,但是如果劳动者举证出来其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然需要承担不利责任。如此规定,既能避免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工作职责说明的情况下,以高管负责用人单位全局工作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为由进行抗辩;又能避免高管在明知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其工作职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却故意不签订,也不向用人单位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却主张二倍工资的行为。该规定合理地平衡了用人单位和高管的义务,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岗位职责的告知义务,防止特殊劳动者单纯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客观事实来主张二倍工资。此类似规定同时也向用人单位昭示了确定岗位职责并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三、不支持二倍工资(江苏省、苏州市、常州市、江门市)
1.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2010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研讨会纪要》(一)第四条,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经理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2011年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明确对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有工作或管理职责的人事或相关行政人员,主张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张其任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4.2014年关于印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二十条,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管,如其工作职责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则对其离职后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以上四地的规定中,基本上是不支持高管这类特殊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这属于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即特殊劳动者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有过错,但是仍然应当承担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不能诉求二倍工资。
四、一般不支持二倍工资,例外支持(中山市、惠州市)
1.2011年《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4.11条,对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前款所述的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是指:劳动者具有负责人事管理,包括应参与或负责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等身份或情形。
2.2012年《惠州市中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务的特定职位人员如未能举证证明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的,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以上两地的实践规定类似,即用人单位的特殊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以支持,除非其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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