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合同履行期间的相关工作都进行的不错,王某原以为公司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在2015年3月25日,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通知他,劳动合同期满,让他本人递交辞职,但王某没答应,还继续上班。待3月31日公司发放工资时,王某发现本季度的奖金全没了,遂找公司理论,要求公司支付奖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后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但公司没有给任何答复,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是否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呢?
劳动合同期限属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但是否续签需要考虑双方的意见,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续签才能进入续签程序,任何一方不愿意都不能达成续签,同时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必须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该公司与王某之间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2015年3月25日,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通知王某,劳动合同期满,让他本人递交辞呈的行为,说明公司不想和王某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达成统一,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要求王某递交辞呈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想给王某经济补偿金,王某完全可以拒绝主动辞职。合同期满后,公司在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其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是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是有别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用人单位通过支付代通知金来免除其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这显然与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不一致。因此,公司与王某因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既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也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只要按照正常程序为王某办理离职手续等其应承担的附随义务即可。实践中,为了避免到期后依然出现用工现象或其它突发事件,建议企业对于劳动合同将期满的提起一个月处理,并通知员工和用人部门。
对于公司在王某未主动辞职的情况下就扣发王某应得的奖金,该做法不但违法,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综上,本案中的王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奖金、赔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且可以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但不能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特别提醒企业用工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劳动合同续签的管理,对于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应该积极的处理,不要因处理不当,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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