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复审委对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似乎更加宽泛

2014-10-18 23:40
12662
这两年跟了几个无效案,发现复审委对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不仅限于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更加宽泛。

一本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名为”煤炭加压气化技术“的图书,也被认为是公知常识性证据。去年也有类似的情形,不是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也被认为是公知常识性证据。
分享到 :
0 人收藏

2 个回复

倒序浏览
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4-11-23 01:07:56
类似于本行业内的专著吧,即使不叫技术手册,也应该是公知常识吧。复审委和实质审查部门在某些尺度上确实有些不同。
广告位说明
景运嘉文  版主 | 2014-12-10 14:42:48

回 老杨同志 的帖子

老杨同志:类似于本行业内的专著吧,即使不叫技术手册,也应该是公知常识吧。复审委和实质审查部门在某些尺度上确实有些不同。 (2014-11-23 01:07)
我比较关心的是,这种尺度的放宽,复审委内部有没有相关行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