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代理词

2013-5-2 15:34
16401
代 理 词

广东省××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东省××酒厂有限公司商标异议行政诉 讼上诉三案[(2008)高行终字第53号、55号、56号],贵院已经于××年×月×日下

午进行了开庭审理。诉 讼代理人×××受上诉人委托,陈敬律师受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了三案庭审。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符合法律规定,请贵院予以采信

(一)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具有合理性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是具有显著性。商标显著性分为内在显著性和外在显著性,其中外在显著性是

指标识由于长期的使用,对相关公众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足以使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由于标识的使用行为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标识的使用事实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由此带来的商标显著性强弱有别。近年来,北京等地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中对前述观点已达成共识,前述观

点也得到了大量司法审判实践的支持。本案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查了上诉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这种做法符合对商标案件的证据特别对待和特殊处理的司法实践。

由此可见,在二审审理三案商标可注册性时,也需要基于审理当时的商标使用情况及受其影响的显著性情况,而不应当将证据形成时间限制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以前。

上诉人在二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在第55号案中提交了6份新证据,在53号案、56号案中提交了四组共29份新证据。前述证据均为本案一审庭审结束后发现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

诉 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可以作为新证据使用。

(二)上诉人提交新证据的目的在于协助贵院查明本案事实

本案异议复审裁定及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在于第三人提交的“南海市××镇政府函、粤经字425号广东省经济委员会文件(以下简称《广东省经委425号文件》)”等政府文件类间接证据。被上

诉人及一审法院既然能够将政府文件作为认定三案事实的重要基础,上诉人认为我方二审提交的政府文件类新证据也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上诉人提交此类证据、将其与上诉人原

有证据结合使用,是为了使贵院查明本案事实,还本案一个更为客观、清晰和全面的事实。

因此,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对上诉人新证据提出的证据提交时间及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质疑,均不能影响新证据的效力,请求贵院予以审查并采信。

下面,上诉人的诉 讼代理人将结合相关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详述,其中引述的一审证据如未特别注明均按“××××”案序号排序;涉及上诉人商标的将以商标变更时间1972年为界,即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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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ax  中级会员 | 2013-5-2 17:20:34
案由是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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