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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2012年12月13日,德国慕尼黑


2012年12月11日,欧洲专利局在其网站更新了对欧洲单一专利的介绍,以及有关欧洲单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的常见问题解答。

欧洲单一专利的介绍全文由我们翻译如下:

1. 简介:


2012年12月11日,欧盟理事会提出的关于两个建立欧洲单一专利的条例草案的妥协性提案在欧洲议会一读通过。第一项条例草案主要关于单一专利的保护,第二项条例草案则对单一专利保护的翻译问题做出安排。上述条例草案已经进入欧盟的“加强合作(enhanced co-operation)”立法程序:除意大利和西班牙之外的25个欧盟成员国就在其各自国内建立欧洲单一专利保护制度着手加强合作。

上述条例正式通过后将会公布在欧盟的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上,并自公布之日起第20天正式生效。但是,上述条例只有在2014年1月1日或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后才能被适用,以两者中在后的日期为准。

2. 单一专利保护相关规定的主要特点以及欧洲专利局在其中承担的职责

具备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单一专利”)将成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已有的各国专利和传统的欧洲专利之外的新选择。欧洲单一专利将由欧专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统一授予,并根据权利人的要求在参与的25个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因此,欧洲单一专利并不会影响欧专局目前的日常检索、审查和授权工作。

但是,欧专局将会承担大量的额外任务。例如,欧专局将管理权利人关于专利统一效力的请求,也将负责单一专利年费的收取、管理和减免,并负责记录单一专利的法律状态信息(例如许可、转让、限制、废止或失效)。

单一专利的翻译将沿袭欧专局已试用的基于三种官方语言(英语、德语和法语)的工作模式。在授予欧洲专利后,如果权利人选择单一专利,则并不要求进一步的人工翻译;高质量的自动翻译将能够呈现专利内容。在自动翻译系统得到完善之前的过渡期内,若在欧专局相关程序使用的语言是法语或德语,则需要提供该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完整英文翻译;若相关程序使用的语言是英语,则需要翻译为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上述翻译将由权利人在请求专利统一效力时一并提交。对上述翻译工作的管理将成为欧专局的另一项新职责。此外,对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位于某一欧盟成员国(该国官方语言不是欧专局的三种官方语言)且获得了欧洲单一专利的申请人而言,将引入一项额外的翻译费用减免机制。这一工作也将由欧专局负责。

更多细节问题,如关于单一专利的申请和生效程序,以及年费费率和年费如何分配到参与的各成员国,将由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专职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筹备和商讨。

欧洲单一专利将于2014年1月1日或自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日起开放申请。

欧专局网站关于欧洲单一专利的介绍原文请参见: [url]http://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unitary-patent.html

关于欧洲单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的常见问题解答: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faq.html



以下为关于欧洲单一专利及统一专利法院的常见问题解答的中文翻译:


什么是欧洲单一专利?

欧洲单一专利,又称“具备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是由欧洲专利局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在参与单一专利框架的25个成员国内具备统一效力。
欧洲单一专利将与各国专利和传统的欧洲专利并存。将来,权利人可以选择将上述几种专利权利进行组合,例如:

·         一项在参与单一专利框架的25个欧盟成员国内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单一专利;
结合
·         一项在一个或多个没有参与单一专利框架的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例如:西班牙、意大利、瑞士、土耳其、挪威、冰岛等)具有效力的传统的欧洲专利。


单一专利框架下欧专局的职责有哪些?

在单一专利条例中,参与的成员国将授权欧专局行使以下职责:
    [li]受理和审查关于专利统一效力的申请;[/li][li]登记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单一专利;[/li][li]在过渡期内,公开相关翻译;[/li][li]建立并维护一个新的“单一专利保护登记机构”——包括对单一专利的出让、转让、失效、许可、限制或废止等信息的管理;[/li][li]收取单一专利年费;[/li][li]将部分年费分配到参与的成员国;[/li][li]管理费用减免机制——对部分采用欧盟其他官方语言(即英语、法语和德语之外的语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减免翻译费用(最多可全免)。[/li]

上述新职责与欧专局根据其内部规则进行的单方登记职责相符合。欧专局做出的与单一专利保护有关的决定可以上诉至统一专利法院。


新的单一专利的翻译如何进行?

在过渡期(最长为12年)结束后,在获得欧洲专利授权后将不再要求单一专利的翻译。

基于信息共享目的,Patent Translate(欧专局一项与Google共同开发的自动翻译程序)提供对欧洲专利申请和专利文件的免费在线翻译服务。截至2014年底,专利自动翻译将能够提供欧洲专利组织38个成员国的语言的翻译,包括欧盟的27个成员国。目前涵盖的欧洲语言已有14种。

只有在发生争议且法院或被诉侵权方要求的情况下,专利权利人才需要提交完整的相关语言的人工翻译。

以下为过渡办法,其施行时间最长为12年:

·         若在欧专局相关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为法语或德语,则权利人需提供一份该欧洲专利的英文翻译;
·         若在欧专局相关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为英语,则权利人需提供一份该欧洲专利的其他欧盟官方语言的翻译。

最后,一项主要适用于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在欧盟成员国的中小企业、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组织的费用减免机制将被引入:当上述申请人使用欧盟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德语除外)提出申请时,申请的翻译费用将得到减免(最多可全免)。


成员国在实施过程中还要进行哪些工作?

参与单一专利框架的25个成员国还将在欧洲专利组织的行政管理委员会中成立一个专职委员会,以通过所需的法律和财政框架。

实施细则将基于已得到试用的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包括了诸如进一步处理、恢复程序、迟延缴纳时的额外费用等救济措施。


目前为止,建立单一专利经过了哪些法律步骤?还有哪些工作尚待完成?

·         2010年12月:欧盟理事会达成共识,认为在未来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无法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推行共同体专利
·         2010年12月/2011年1月:有25个成员国希望在专利领域启动“加强合作”机制,并将其要求送达欧盟委员会
·         2010年12月:欧盟委员会递交提案,请求欧盟理事会授权启动在专利领域的“加强合作”机制
·         2011年3月:欧盟理事会授权启动“加强合作”机制
·         2011年4月:欧盟委员会递交两份条例草案,分别为:根据欧盟职能条约(TFEU)第118(1)条规定建立单一专利保护条例;根据欧盟职能条约(TFEU)第118(2)条规定做出的语言安排的条例
·         2011年6月:欧盟理事会就上述两份条例草案的一般性做法达成一致
·         2011年12月: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一读通过上述两个条例
·         2012年12月10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上述两个条例和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一揽子专利法规”)
·         2012年12月11日:欧洲议会就一揽子专利法规进行投票
·         预计在2012年年底前: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将正式通过上述两个条例
·         预计在2013年2月18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开放签署


“一揽子专利法规”将于何时生效?

两个专利条例正式通过后将会公布在欧盟的官方公报上,并自公布之日起第20天正式生效。上述条例只有在2014年1月1日或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后才能被适用。
因此,上述条例的生效将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生效相挂钩。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于以下期日中发生时间最晚者生效:

·         2014年1月1日;

·         自收到第13个成员国(法国、德国和英国须已批准或加入)批准或加入该协议的书面文件后的第四个月首日起;

·         自共同体第44/2001号条例关于其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关系的修改生效之日后的第四个月首日起。

在任何情况下,欧专局都将与25个成员国一起,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确保其在单一专利系统生效时即能够履行其职责。


统一专利法院有哪些主要特点?
    [li]分散的一审法院,包括位于各成员国的地方法庭、地区法庭和中央法庭[/li][li]统一的上诉法院[/li][li]统一的登记机构,并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li][li]在需要就欧盟法相关问题进行法律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将该法律问题提交至欧盟法院通过初步裁决程序请求释明(与各国法院类似)[/li][li]只有欧盟成员国可以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li][li]审判人员由各国具备法律资质的法官以及具备技术资质的法官组成[/li][li]法官由成员国从事先由一个独立委员会提供的专利从业人士名单中选择指定[/li][li]管辖范围包括传统的欧洲专利和欧洲单一专利[/li][li]专属管辖范围包括:[/li]
    [li]        ·    专利侵权诉讼和关于补充保护证书(SPC)的侵权诉讼[/li][li]        ·    就撤销提起的反诉[/li][li]        ·    撤销之诉[/li][li]        ·    针对禁令及保护性措施提起的诉讼[/li][li]        ·    针对欧专局与单一专利相关的决定提起的诉讼[/li][li] [/li]

10. 在处理就撤销提起的反诉时,可行使裁量权以决定是由地方或地区法庭审理,或由中央法庭审理
11. 在7年过渡期(可延长)内,可退出或选择法院
12. 在13个成员国批准后生效(其中必须包括德国、法国和英国)
13. 修订条款:根据相关用户要求和统一专利法院的意见,行政管理委员会可以修订该协议以改进法院的运行
14. 费用:包括固定费用和根据诉讼标的确定的费用
15. 案件必须由有资格在成员国内法院出庭的律师或有资质的欧洲专利律师代理
16. 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的初稿正在筹备中


统一专利法院各机构将分布在哪里?

2012年6月29日,欧盟理事会同意:
·         上诉法院将设于卢森堡
·         一审法院中央法庭将设于巴黎
·         涉及特定主题的专利案件将由中央法庭设在伦敦和慕尼黑的法庭集中处理
·         法官培训中心将设于布达佩斯
·         专利仲裁和调解中心将设于里斯本和卢布尔雅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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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鸣 德国专利律师、欧洲商标和外观设计律师 德国华孙专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sun@huasun.de    www.huasun.de    QQ:1467218646 微博:www.weibo.com/ipeurope 致力于为中国企业在德国和欧洲知识产权领域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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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03111812  认证会员 | 2013-4-12 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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