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用途是区分商品来源,所以商标相似性审查的目的应该是为了防止消费者的误认,但是个人觉得目前的商标审查制度还有可以探讨的地方
一是需要多少消费者认为商标相似才能认为是相似,如果是比例的话是30,50%,70%还是100%,如果是数量是话是100,1000,10000还是更多?
二是审查员个人是否能代表消费者进行判断,毕竟每个人经历和知识是不一样的,判断能力也不同
三是是按照普通公众的角度来判断还是按照相关公众的角度来判断,比如激光器一类的商品一般公众接触不到的
四是判断的标准是是否发生混淆还是仅仅是音形意是否接近,比如康师傅和康帅博,后者申请的话应该会被驳回,但是实际上一般不会有人发生混淆
五是整体判断还是分开判断,有些商标含有外文、中文和图形,可能某一部分和其他商标近似,但是整体来看差别比较大
六是相似性审查是否能防止商标侵权,因为商标不注册也一样可以使用,想仿冒商标的话根本也不用去注册
七是是否禁止相似商标的使用是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商标局是否有必要主动代替当事人行使权利,比如一些近似商标的在先申请人自己都不觉得近似,商标局是否有必要驳回在后的申请

个人认为,可以取消商标相似性审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
1、发生侵权直接提异议争议或诉讼,这时候双方可以互相提供证据,判断的依据比较充分
2、为了提高效率,采取商评委终审的形式,因为商标相似性判断比较简单,再走法院诉讼没有什么意义,或者取消商评委,直接法院诉讼。要是人不够的话招就是了。
3、设置类似陪审团的公众参与形式来代表公众进行判断,陪审团可以分为不同行业,这样可以保证判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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