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专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关于不被授予专利的外科手术发明的范围的决定(G1/072010215日)
不被作为外科手术排除的发明包括:
-          非显著的生理介入
-          外科手术过程中使用的成像方法
-          仅仅涉及到仪器的内部操作的方法

G1/07 回答了上诉委员会3.4.01在提交案中涉及的T992/03的决定中提出的问题。该决定中涉及到的申请是有关利用一种导入病人体内的特殊气体对心、肺管系统进行成像的方法。该种气体是被吸入的,但是也可以被注射到心脏周围。根据申请说明书,申请授权的方法为外科手术提供了实时反馈,增加了手术成功的机率。审查部门认为该申请涉及到诊断方法及外科手术治疗,因而拒绝授予专利。在G1/07的决定中,扩大上诉委员会一再重申了被欧洲专利局的判例法认可,并且被G1/04决定证实的原则,即一个方法权利要求,如果包含或者包括了至少一个涉及到外科手术的生理步骤,则该权利要求应当被认为违反欧洲专利公约53(c), 从而被排出在专利授予的客体之外。同时,扩大上诉委员会也澄清了G1/04决定中的一个说法,即外科手术不仅仅局限于用于治疗目的的生理介入,用于美容目的的外科手术也属于不被授予专利的客体。
至于什么样的生理介入能够算作外科手术,扩大上诉委员会认为,如果将那些只是包括常规技术的方法也排除在专利授予权之外,似乎超出了排出专利授予权(外科手术治疗方法)的初始目的,而且也不符合公众健康的利益。扩大上诉委员会进一步指出,G1/04中所谓的在动物和人体上进行的“任何生理介入”都应属于欧洲专利公约53(c)规定的不予授予专利的外科手术方法的意见,似乎太过宽泛。具体到在提交的案例中的发明,扩大上诉委员会认为,在人体上进行的生理介入,如果需要由专业医疗人员来操作,并且有相当大的风险,则应被排除在专利授予之外。然而,扩大上诉委员会并没有尝试给“外科手术治疗”下一个新的定义,以便在这个影响深远的技术领域中给这个新的概念一个一劳永逸的界限。相反,这样一个新的概念应该由审查部门和上诉委员会在新的实践中来逐渐发展,以便使那些不应当被排除在专利授予之外的方法确实不被排除。
“放弃”后的权利要求如果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且“放弃”本身也符合G1/03的要求的话,则“放弃”是可以接受的。一个外科手术步骤是否可以被“放弃”,要看具体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公约84条规定的权力要求要明确阐明用于界定发明所需的所有必须的技术特征。根据扩大委员会的意见,这种决定要基于具体的发明。然而,扩大委员会提及到一类发明,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外科手术步骤的存在,权利要求也会充分确定所要保护的发明的范围。这类发明只涉及仪器的操作,所要求保护的方法和从仪器由人体获得的结果之间没有任何功能性的联系。
至于在提交案中涉及到的发明要求保护的成像方法可以被用于外科手术过程之中这一特点,不应当影响成像方法本身的专利性。即使该方法可以被用于外科手术过程当中,并不能改变成像方法本身不是外科手术的特性。尽管G1/07给人的初步印象是它只涉及某一类特定的发明。然而,审查部门多年来都对许多和医学实践无关的发明以外科手术被排除为理由提出反对。最通常的做法是采用T182/90的决定,把任何微小的介入都看作是外科手术,而不考虑最近的许多新的决定。此外,审查员还常常把所谓的隐含在发明里面的额外步骤(外科手术)也加到权利要求中,从而拒绝对相关发明授予专利。所以,G1/07的决定应该会为申请人提供新的论点,以便更好的反驳审查员提出的那些所谓的被排除在专利授予之外的,不属于立法宗旨的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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