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杨老师,您好

2010-10-30 08:16
26651
在08年的一道题中
65。甲乙两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买卖合同中签署了“同意承担付款保证责任”的字样,并加盖了丙公司的印章,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仅以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并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据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时的答案选A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怎么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不解,请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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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10-30 23:00:37

Re:杨老师,您好

此题中,原告起诉的是保证人(丙公司),不是被保证人(乙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将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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