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您好,
关于无效中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还能否变化其范围呢?具体说来,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请求人应当具体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和理由,并结合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所谓范围就是请求人想宣告哪几项权利要求无效(请求部分或全部无效)。

1. 指南中指出,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求人还可以增加新的理由和补充证据。但指南中并没有说是否可以扩大范围,即比如,最初请求宣告权1-5无效,以后请求人能否扩大这个范围,比如请求宣告权1-10无效等。这种情况有可能吗,如果可以,有期限吗?

2. 指南中有关口审部分,4-4-5.3,在口审第三阶段,双方当事人辩论意见表达完毕,作最后陈述时,请求人可以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这是不是就是说没有给请求人扩大其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的可能呢?

在次特请教杨老师,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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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10-25 08:48:41

Re:请教杨老师,关于无效中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的扩大和缩小

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求人也可以针对提出无效时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理由和证据。超过一个月后,通常就不能再扩大无效请求的范围口审中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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