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中的“他人”?

2010-10-17 18:01
21934
求教:
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中的“他人”的范围?如果申请人是单位,此单位的某员工作为一项发明的发明人,在未经单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于申请日前将发明内容发表在了期刊上,这种情况下这位发明人算不算是他人?可否享受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分享到 :
0 人收藏

4 个回复

倒序浏览
feelly  新手上路 | 2010-10-18 16:39:22

Re: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中的“他人”?

他人应该是指的其他申请人,而非发明人。
广告位说明
zqzhxqq  注册会员 | 2010-10-18 19:20:19

Re: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中的“他人”?

除申请人之外的
mimicryrui  新手上路 | 2010-10-18 19:45:43

Re:关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中的“他人”?

“他人”应该可以包括发明人
zsg0220  认证会员 | 2013-8-16 16:35:42
虽然帖子很老了,但正看到,也参与下讨论:
个人感觉,申请人是单位,则权利人也是单位,如果发明人未经单位允许,则发明人相对于权利人就是他人(毕竟是职务发明,权利人应该是单位);如果是经过单位允许的,则可享受宽限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