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题,比如加拿大总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中国分公司的研发成果被加拿大总公司直接以总公司为申请人进行加拿大专利申请,或者以总公司为申请人进行中国专利申请是否受到新专利法的规定“如果是以中国分公司名义申请美国专利,可以直接申请(旧专利法是不可以的,必须在国内先申请),但是必须向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提交保密审查。”的限制?
2.所谓的保密审查又是什么流程?费用,时间又如何?

急盼高人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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