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杨老师一个关于共同权利人和代表人的问题

2010-1-17 07:21
36051
您好,杨老师
      我在看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5代表人这部分,其中“直接涉及公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放弃专利权等。”这段话。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1.3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这部分,其中“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申请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这段话。
     请问,委托专利代理涉及公有权利;而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只需申请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是不是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不涉及公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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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10-1-22 05:30:42

Re:请教杨老师一个关于共同权利人和代表人的问题

构辞去委托是代理机构的主动行为,不是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的主动行为,其主体对象不同。对于专利权人或申请人,代理机构只需要满足通知的义务即可,因此并不要求全体专利权人或申请人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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