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说明书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

2008-10-10 18:06
48791
周末好,冷清的碜人,发一个读书笔记,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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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4。案例四:一种高速钢

说明书中没有对如何实现高速钢的硬度作出说明,只是通过化学元素的变化来说明高速钢的成分变化和金相结构。对此不做详述。

只说明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新颖性比较。

权利要求2,技术特征4,

发明内容: C含量为0.6~1.10(重量)%        
对比文件:表层C含量为0.50~0.6(重量)%

分析认为对比文件的材料成分是表层,发明的是整体的钢,所以两个的技术特征是不同的。

看来是这样的,因为发明的说明书中一直描述的就是高速钢的硬化。对比文件说的就是钢材的表面处理。两个的制作方法不同,得到的产品也不同。根据说明书,产品的技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方案、效果不同。

但是权利要求书中,技术领域、问题、方案、效果并没有体现出来。

权利要求1:一种高速钢,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高速钢的硬度达到***。
       2:****,***********,C含量为0.50~0.6(重量)%。
        
               
对比文件:高速钢的表层硬度达到***,表层C含量为0.50~0.6(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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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颖性的判断时,权2因为具有“表面”C含量的区别,所以具有了新颖性。权1因为已经有一种钢材的硬度达到***所以丧失了新颖性。

我认为这个判断是不对的,其违反了如下原则:

(1)新颖性的判断应该是根据被审查的权利要求内容,而不是发明文件的整体内容。
(2)如果权利要求做了最大范围的限定,对于任何揭示权利要求内容的信息都会使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
(3)同一件审查,应该遵从一样的规定,不应该两种标准。

在审查权2时,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是整体钢材的C含量,那么可以是表层含量,也可以是整体含量,或者是只有内核的含量。所以,根据对比文件,也丧失新颖性。但是教材中把说明书的内容加入权利要求,把范围限定在“整体含量”这一种情况,排除了其他两种 情况。违反(1)(2)

审查权1时,如果根据审查权2的标准,高速钢的整体硬度是***,对比文件中的表面硬度是***,所以两个也是不同的。那么也应该具有新颖性。违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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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

这是对“说明书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的理解和实践问题。

在对发明内容进行概括的时候,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因为指南限制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所以大家反而乐此不疲,一定要找到突破口。但是指南中对此的约束“权利要求限定的功能M(a,b,c,d)中的一种功能(a)不能实现时,这种功能限定M是不允许的”

但是对于结构限定却是鼓励的,所以会有“一种能***的装置”,但是对于装置中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情况却是允许的。

所以,我认为,权利要求如果存在本身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需要说明书的内容来限定的情况;这样的权利要求应该
根据法26条第4款,认为其没有说明权利要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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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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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14 05:26:17

Re:说明书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

你好,有关案例的具体出处是哪里,最好能先完整的了解一下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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