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2000年卷四第34题)甲于1997年4月1日提交了关于一种施肥机的发明专利申请,几个月后,甲又对该施肥机进行了改进,增加了机构A,使其更为完善。要使改进后的施肥机也能够得到有效的专利保护,一下哪种做法是行之有效的?
A。修改原申请的专利要求书,将机构A补充进去
B。修改原申请的说明书和专利要求书,将机构A补充进去
C。重新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在权利要求书中增加一项以机构A为附加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并要求原申请的本国优先权
D。重新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将独立权利要求改为包含机构A在内的施肥机,并要求原申请的本国优先权

我的理解如下:
答案C,重新申请的发明含有两个技术方案,一个是原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一个是含A的技术方案,这样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时候,只能要求部分优先权,在先申请在在后提出之日起被撤回。含A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后申请中得到支持?理由是什么?
D,我认为将独立权利要求改为含A的技术方案,本身就和原申请的技术方案不相同,故就不能享受优先权。尽然不能享有优先权,那末我认为就不存在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之日即撤回的观点啦。还是说,只要提出本国优先权,无论优先权是否成立,其在先申请都被撤回呢?

另一个小问题P188页162题
我认为D不正确,应该为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5个月内,您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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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enwyw  新手上路 | 2008-9-23 06:49:39

Re:杨老师,请教题解P185页152(2000年卷四34题)和P188页162题

对于答案C,在先申请的状态(无论撤回,驳回)不影响要求其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即在后申请能享受优先权。优先权不同于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支持的概念,只是表明从在先申请至在后申请之间的任何公开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如果这个阶段没有影响新颖性创造性的文件存在,这个优先权不存在都没有问题。

D,技术方案不同,无法享受优先权,我猜测如果专利局发现了这个无法享受的问题,就不会撤回在先申请;如果未发现,有可能会撤回。

162的问题在于“时机包括”,既然AB可以,D当然可以,只要在15个月做好公布准备之前提出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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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812  注册会员 | 2008-9-26 17:46:17

Re:杨老师,请教题解P185页152(2000年卷四34题)和P188页162题

如果要求了优先权,再先申请已视为撤回,而不论优先权成不成立,那是等到实审时才做的事,由于是实用新型,所以不会对优先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形式审查。只要一提出,那么再先申请就被视为撤回。无法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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