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咨询] To 杨立老师 2004年卷四第17题

2008-7-10 02:26
65861
在分类精解P314页:
题干是: 下述哪些情形,在后申请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C选项,多件在先申请分别涉及一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在后申请为该多个 在先申请所涉及构件的组合的外观设计
               您的书上指出按2001版《审查指南》1-3-3.2.3 此情形因为“主题不同而不能享有多项优先权”。但是,2006版《审查指南》4-5-7.5“对于包含若干项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享有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也就是说2006版删除了上述2001版所述的情形;而且这样似乎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
       可否认为C选项是对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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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7-11 01:22:30

Re:To 杨立老师 2004年卷四第17题

对于由多个构件组成的外观设计,其全部构件的整体共同构成一项外观设计,其中的每一个构件并不能单独构成一项外观设计,只是该项外观设计中的一个部件。也就是说,全部构件的整体被视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一项外观设计,其中每个构件不再被视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一项外观设计。

由于在后申请中各个构件本身并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外观设计,因此其不能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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