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关于卷三对比文件一的认识问题

2007-11-8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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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过了,说了也许没什么用,希望以下分析能为大家今后学习提供点思路。在此声明一下:本人考的时候没发现优先权日:(
        一、对比文件一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外国优选权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此时存在两种情况,1是在本申请日以前,在先申请已经被公开,构成现有技术;2是在本申请人以前,在先申请未被公开,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二、考试题目中有“……无效答复依据提供的事实……”这样的描述,在作答时,应当考虑请求人未提供对比文件一的在先申请已经公开的证据,因此,可以将其认识为“对比文件一不属于可以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三、基于以上认识,答案中,能对对比文件一的性质做出正确分析的,该点得分。答复中,凡是结合了对比文件一的无效理由,均可以不予述评;不予述评的应不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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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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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  注册会员 | 2007-11-8 01:42:55

Re:关于卷三对比文件一的认识问题

哦~忘记说了,将“对比文件一”认识或定性为“抵触申请”或者“现有技术”,与本人没看到优先权日的结果一样~~~~~该点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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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8 02:22:32

Re:关于卷三对比文件一的认识问题

这个问题已经讨论很久了,你这么有把握么?
你可以看看相关的帖子,虽然我和你认为的正确答案一样,但是现在我觉得还是抵触申请似乎更有道理。

敢问你的依据是什么?强烈盼望你正确!!
ACE  注册会员 | 2007-11-8 16:43:44

Re:关于卷三对比文件一的认识问题

请学习一下现有技术、抵触申请、无效证据的举证期限这几个知识点!
龙川  注册会员 | 2007-11-8 16:51:11

Re:关于卷三对比文件一的认识问题

这一点很有争议,按我的水平认识,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属于抵触申请,无效的理由不正确,应该用细则第十三条来无效,无效是可以不预以考虑。
争议很大,估计这一点的分值会降低。不影响全局。
yungkang  注册会员 | 2007-11-8 17:22:47

Re:关于卷三对比文件一的认识问题

龙兄:关于用十三条一款的事情,见我发的这个跟帖:

抵触申请从根源上说是为了解决重复授权原则的。从专利法的发展史看,针对抵触申请问题,德国和法国最初采用的办法是,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相同,就将在后申请驳回,这叫做“先权利要求制”,是从不能重复授权的观点说的。

当然这是一个办法,但是这种做法比较难于执行,因为已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比较,就必须等到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确定后才能进行比较。由于采用延迟审查制度,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往往要数年以后才能确定,这就使得在后申请的审查周期拖得很长。这种情况应当避免。于是又有一种办法,将在先申请的全文认为是背景技术,只要在先申请依法公布,即可审查在后申请。如果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在前一申请的全文中已有记载,在先申请即视为丧失新颖性,可以将其驳回,这叫做“全文内容制”。

因此说,抵触申请虽然目的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实际标准与新颖性基本相同,只除了权利人不能是同一个人,同一个人不构成抵触申请。实际上,欧洲专利公约中的在先抵触申请包括一切人,包括在后申请权利人本身。

以上内容,参见汤宗舜先生的《专利法教程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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