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肯定是不需要的,后面的那一堆装置、方法等等都可以写成包括包装体这一要件,符合单一性。

三个实施例,如果包括第一个实施例还有一个变形例的话就是四个实施例,完全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统一概括,有些同志觉得第三个实施例不好概括,其实很简单。在前序部分说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时候,就说至少一部分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内包装层就可以了。这样,在写实施例1的从属的时候,就可以写完全由透气性材料构成,而写实施例3的从属,就写内包装层的透气部分形成透气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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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雪  版主 | 2007-11-5 20:48:46

Re:卷三第二题不需要分案,而且关于包装体只需要一个独权

hsmw wrote:
分案肯定是不需要的,后面的那一堆装置、方法等等都可以写成包括包装体这一要件,符合单一性。

三个实施例,如果包括第一个实施例还有一个变形例的话就是四个实施例,完全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统一概括,有些同志觉得第三个实施例不好概括,其实很简单。在前序部分说到透气性内包装层的时候,就说至少一部分由透气性材料构成的内包装层就可以了。这样,在写实施例1的从属的时候,就可以写完全由透气性材料构成,而写实施例3的从属,就写内包装层的透气部分形成透气窗就可以了。

估计你对单一性没理解吧? 注意要特定的技术特征。对现有技术做出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所以你所说的前叙部分的这些特征都不对。

考完后我觉得是可以写成三个独权,不需要分案,写的时候第二个第三个只要与第一个有特定技术特征就可以了。 只是我居然写了两个独权,最后一个分案。估计当时真是紧张,没去想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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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orney_patent  新手上路 | 2007-11-5 20:52:46

Re:卷三第二题不需要分案,而且关于包装体只需要一个独权

我觉得关于包装体的那三个独权写成一个就可以了,但是,那个装置的权利要求肯定是得分案的我觉得。。。装置怎么可能包括包装体或者包装体的部件呢。。。
hsmw  注册会员 | 2007-11-5 21:10:54

Re:卷三第二题不需要分案,而且关于包装体只需要一个独权

呵呵,说实话,装置那个我没有看到,所以我没写,当然如果看见了估计也没有时间写的。
总结一下
第一独权:小袋包装体
第二独权:包装体的连续体(是叫做这个名字?),其中有牵拉部件(带状部件),是特定技术特征
第三独权:连续体的制作方法,如果没有记错,应该涉及到带状部件,因为带状部件是相连接的,

显然这几个彼此具有单一性
那么那个装置,用来实现该制作方法的装置,虽然俺没有看到说明书怎么写的啊,必然有与将带状部件连接相应的部分,即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与第三独权有单一性,当然和其他也有单一性、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装置写成,一种制造连续体的装置,用于制造第二独权的连续体,那么肯定没有单一性问题。
说俺单一性不理解的,俺倒觉得你第一卷那些单一性的选择题怕要出问题呢。呵呵,玩笑,我明白你说的意思,就是实质上要有特定技术特征。但是你觉得我的分析有道理么
ferret2000  认证会员 | 2007-11-5 21:13:00

Re:卷三第二题不需要分案,而且关于包装体只需要一个独权

hsmw讲的有道理!!
ofwind  注册会员 | 2007-11-6 05:12:21

Re:卷三第二题不需要分案,而且关于包装体只需要一个独权

竹雪 wrote:
估计你对单一性没理解吧? 注意要特定的技术特征。对现有技术做出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所以你所说的前叙部分的这些特征都不对。

考完后我觉得是可以写成三个独权,不需要分案,写的时候第二个第三个只要与第一个有特定技术特征就可以了。 只是我居然写了两个独权,最后一个分案。估计当时真是紧张,没去想怎么写。

最后的装置有一个技术特征就是牵扯辊组要位于切割装置的上方,这个技术特征是专门针对带状部件的,所以具有相应的技术特征,可以不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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