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和判决有关的词汇的区别

2007-8-27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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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调解”、“裁定”、“判决”、“决定”、“责令”、“调处”、“协助执行”、“仲裁调解”?

您能详细说说这些词的区别吗,很混淆。哪些是法院可以作出的,哪些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作出的;哪些是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的,哪些可以不执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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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8-30 21:49:19

Re:和判决有关的词汇的区别

只要是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从发出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决定在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各种判决、决定等的类型大致总结如下:

法院的各种判决、决定等的类型可以包括:  调解书(或者没有调解书但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当事人签字记入笔录)、裁定书、判决书、决定书、拘传票、支付令。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的类型可以包括:处理决定、调解书。

由仲裁机构作出的决定类型有:调解书、裁决书。


starluan wrote:
“裁决”、“调解”、“裁定”、“判决”、“决定”、“责令”、“调处”、“协助执行”、“仲裁调解”?

您能详细说说这些词的区别吗,很混淆。哪些是法院可以作出的,哪些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作出的;哪些是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的,哪些可以不执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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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luan  中级会员 | 2007-9-1 06:07:43

Re:和判决有关的词汇的区别

法院作出的决定是不是只有调解书,判决书和裁定书有效力呀?如您说的“决定书、拘传票、支付令” 还有“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些有效力吗?

没有效力是不是就可以不执行呀?比如法院要求复审委中止,只提交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没有提交先行作出的裁定,复审委是不是不执行也没有关系呀?

还有仲裁机关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呀。在专利法也相关法中经常有仲裁机关作出决定如何执行的规定,很迷糊感觉。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4 00:38:59

Re:和判决有关的词汇的区别

调解书,判决书和裁定书是对整个事实(整个案件)具有效力的决定。“决定书、拘传票、支付令”是具有强制力的一种决定,这些决定本身是具有强制力的,不过其所针对的只是某种特定的情况,往往并不是针对整个案件。

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是执行的依据,只是一种程序文件,其必须和生效的判决一起才能被执行。



starluan wrote:
法院作出的决定是不是只有调解书,判决书和裁定书有效力呀?如您说的“决定书、拘传票、支付令” 还有“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些有效力吗?

没有效力是不是就可以不执行呀?比如法院要求复审委中止,只提交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没有提交先行作出的裁定,复审委是不是不执行也没有关系呀?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4 00:40:50

仲裁机关的性质

仲裁机关的性质:
       从国外仲裁制度的发展来看,早期的仲裁是纯粹的私力救济,以后仲裁为国家法律所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对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进行保证。现代仲裁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合作的产物,仲裁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

       而我国仲裁的性质又有些特殊,仲裁机构从成立之初就带有事业单位的性质,中间还更换过不同的管理部门。因此,对仲裁的性质,国内仲裁界、司法界和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没有取得一致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准司法性质;另一种意见认为仲裁是民间性的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仲裁机构的性质还不够明晰。简单来说:仲裁是在法院等公权力之外的一种补充,其具法院所不具有的一些优势,如: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等。对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仲裁。


starluan wrote:

还有仲裁机关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呀。在专利法也相关法中经常有仲裁机关作出决定如何执行的规定,很迷糊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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