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转让等情况。(

2007-8-20 07:48
82631
关于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转让等情况。(判断我的理解对吗)
(1)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共有都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在出现有转让、放弃、继承等情况下,才划分每个人自己的份额。

(2)一项发明由甲和乙共同完成。甲希望将此发明申请专利,乙就是死活也不同意。这时候甲可以自行申请专利,但是得到专利权以后应当允许乙免费实施。

(3)一项专利有两个专利权人甲和乙。甲希望把专利权转让给丙,乙就是死活也不同意。这时候甲可以跟乙划分份额,然后把属于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但是在同等条件下乙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一项专利有两个专利权人甲和乙。甲希望给予丙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乙就是死活也不同意。在得不到乙同意的情况下,甲不得自行许可丙实施其专利,否则甲和丙的行为都属于直接侵权的行为(著作权也适用)。

(5)一项专利有两个专利权人甲和乙。甲希望自行实施专利,乙就是死活也不同意。这时候甲可以在不得到乙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实施专利,但是要将得到的收益分给乙一些(著作权也适用)。

(6)一项专利有两个专利权人甲和乙。如果甲死了(假设其没有继承人)或者甲放弃了专利权(假设其不想把权利给乙),这时候甲丧失的权利不能进入公共领域。这部分权利应划归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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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8-23 05:34:27

Re:关于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转让等情况。(

(1)该理解基本正确。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对外时是共同共有,对内时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只有在分割财产时才能体现出来。

(2)对于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均不得申请专利。

(3)对于共有专利权,作为专利权人的之一的一方,只能转让属于自己的份额;同等条件下,共有专利权的另一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有关此问题在《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如果一项专利权是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签订许可合同时应当征得各共有人的同意,因为该行为对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由于共有人之一并不能代表于全体专利权人,因此该行为无效,属于侵权行为。

(5)此问题在《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共有专利权人之一应当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权,但其实施所获收益应当归全体共有专利权人所享有。

(6)此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共有专利权人放弃其享有的部分专利权或者死亡后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应当比其他人更有资格优先获得该部份专利权。在实践中,国知局对于共有专利权人放弃其享有的部分专利权的情况,通常也是通过著录项目变更,将其利权变更到其他共有专利权人的名下。




starluan wrote:
关于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转让等情况。(判断我的理解对吗)
(1)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共有都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在出现有转让、放弃、继承等情况下,才划分每个人自己的份额。

(2)一项发明由甲和乙共同完成。甲希望将此发明申请专利,乙就是死活也不同意。这时候甲可以自行申请专利,但是得到专利权以后应当允许乙免费实施。

(3)一项专利有两个专利权人甲和乙。甲希望把专利权转让给丙,乙就是死活也不同意。这时候甲可以跟乙划分份额,然后把属于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但是在同等条件下乙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一项专利有两个专利权人甲和乙。甲希望给予丙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乙就是死活也不同意。在得不到乙同意的情况下,甲不得自行许可丙实施其专利,否则甲和丙的行为都属于直接侵权的行为(著作权也适用)。

(5)一项专利有两个专利权人甲和乙。甲希望自行实施专利,乙就是死活也不同意。这时候甲可以在不得到乙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实施专利,但是要将得到的收益分给乙一些(著作权也适用)。

(6)一项专利有两个专利权人甲和乙。如果甲死了(假设其没有继承人)或者甲放弃了专利权(假设其不想把权利给乙),这时候甲丧失的权利不能进入公共领域。这部分权利应划归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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