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审查指南》  第六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
          审查的若干规定
4.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
    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我不明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应该是不考虑其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的,但是这里怎么会这样规定。
谢谢!
分享到 :
0 人收藏

8 个回复

倒序浏览
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17 06:35:17

Re:请教一个问题

这里的方法特征是否可以理解为: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方法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使得该形状构造更加清楚的前提下,再权力要求中以方法来限定产品的结构和构造,例如:焊接、铸造等

《审查指南》第二章中提到过的,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还请大家多多指教。

选A是这样考虑的,创造性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而不是考虑它的技术特征,而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组合成技术方案,对于实用新型而言,这里的技术特征可以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这点上面已经论述了),详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6.4

专家就是专家啊。以前看到过这篇文章,没有看懂,放在这里,明白了不少。谢谢,张见识了。
广告位说明
libinhuaning  新手上路 | 2007-6-17 07:46:03

Re:请教一个问题

84、以下关于判断实用新型创造性时考虑因素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加以考虑
B、对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材料特征不予考虑
C、对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方法特征不予考虑。
D、对于权利要求中不导致实用新型要求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变化的技术特征均不予考虑

我提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上面这道2002年的真题,不知道该选哪个,我本来选ABC,但是辅导材料选A,其依据就是指南上的那句原话。真搞得我很糊涂。
libinhuaning  新手上路 | 2007-6-17 17:34:04

Re:请教一个问题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我不太明白人在江湖漂关于这题答案的理解,也许辅导材料出错了呢?
我的看法是,比如实用新型中材料特征,其撰写肯定是不符合专利法实则对实用新型的规定,这种特征不是对产品形状或者结构的任何限定,因此在评判其新颖性或创造性时不应予考虑。
至于方法特征,指南中不应该直接表述为创造性的审查时要考虑这种特征,其本意可能是说要考虑这种特征对形状或结构产生的影响,然而这种表述会误导读者,以为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构成其必要特征,更不应该在出考题时还照搬这种可能出现歧义的描述,我觉得指南中的这种描述非常值得商榷。
chenliduo  注册会员 | 2007-6-18 05:18:54

Re:请教一个问题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该题按2001年的审查指南,选ABC
按2006年指南,选A
smpan  中级会员 | 2007-6-18 18:56:34

Re:请教一个问题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D 呢
老本  认证会员 | 2007-6-19 02:12:29

如何处理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材料和方法特征

如何处理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材料和方法特征

作者 李永红 温丽萍

 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内容的修改引起了广大专利界人士的关注。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材料和方法特征如何考虑的问题也是本次修订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修订前的审查指南有关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规定的基本理念是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用形状、构造特征来描述,而不应当包含材料或者方法特征,如果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只是材料的分子结构、组分或者方法的话,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相应地,在原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2节中将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作为一个特殊的问题予以规定,其中着重对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中不予以考虑的技术特征进行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在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中,对于权利要求中未带来产品在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上发生变化的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不予考虑。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通过创造性的审查将一些属于对材料或者方法本身改进的主题排除在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之外。

  原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在实际审查中带来哪些问题呢?首先,原审查指南判断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时采用的是一种“现有技术论”的判断方式,这样的判断方式对于申请人来说,具有不可预测性,尤其是在创造性的判断时,要将经过与现有技术比较之后的材料或者方法特征予以排除,导致在后续无效程序中,同样的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可能会因技术方案中的材料或者方法特征的存在使得整个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而被维持,而申请实用新型的话却要被无效,也就是说,同样的技术方案,可能具有发明专利的创造性高度,却不具有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高度,这从逻辑上来说是不通的。其次,在创造性的判断中排除一部分技术特征,导致实用新型新颖性与创造性判断的客体不一致。我们知道,在判断一个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与创造性时,一个基本原则是将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但是,按照原审查指南规定,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却要将部分材料特征或者方法特征排除后进行判断,使得被判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授权的技术方案面目全非。第三,在创造性的判断中排除一部分技术特征之后,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造成实质上的不利。

  为此,此次审查指南修订过程中,我们首先依照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部分进行修改,以排除某些实质上是对材料或者方法本身提出改进而不应予以保护的客体,这样就避免了创造性判断中对技术方案的割裂。修订后审查指南中对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的审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基本理念就是对材料或者方法本身的改进不能以实用新型进行保护,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或者以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制造方法限定的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属于对材料或者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因此,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如铁、记忆合金等的名称,也可以包含已知的方法、步骤,如焊接、铸造等,但不得包含由材料的成分、组分或者化学结构式等特征组成的对材料提出的改进方案。

  那么,对应于上述涉及材料和方法特征的具体规定,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之后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中,涉及对于是否符合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查同样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其基本理念就是,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能够证明所述的材料或者方法等特征为已知的材料或者方法,否则,合议组可以认为以成分、组分或者化学结构式等特征所限定的材料为一种新的材料,或者以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特征所限定的为一种新的方法,因此是对材料或者方法本身的一种改进,据此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进行上述修改之后,有如下几方面的好处需要强调一下。第一,修改之后排除新材料或者新方法予以实用新型保护,这样可以促使申请人去申请发明专利,更有利于专利保护。第二,为申请人提供了可预测的判断依据,申请人在申请之初就可以预测其申请未来的前景,从而更早地选择申请的类型。第三,解决了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将部分技术特征进行割裂的问题。第四,统一了实用新型在初审、复审以及法院之间的判断标准。

  那么,上述有关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材料和方法特征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之后的创造性的审查带来决定性影响的是,导致原审查指南创造性规定的背景,也就是说通过创造性的规定排除一部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背景已不存在,故无需通过在创造性中排除一些特征而达到排除保护客体的目的。因此,本次修订过程中在解决了实用新型保护客体问题的基础上,首先将原审查指南有关“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中不予考虑的技术特征”一节全部删除,同时增加了实用新型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审查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在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其主要出发点也是为了调整大家的惯性思维,强调无论在其新颖性还是创造性的审查中,不应将部分技术特征进行割裂来评述其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及其创造性问题一直是专利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我们审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其涉及对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理解与适用,同时也关系到未来我国实用新型制度的发展与变化。本次审查指南修订过程中,关于此问题我们也曾进行深入研究与讨论,并对一些专利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与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了上述方案的修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对专利制度的更深入的研究,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对与之相关的问题会有更全面、更好的解决方案。(

作者李永红系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副主任 温丽萍系专利复审委员会研究处副处长
尖峰  注册会员 | 2007-6-19 17:57:22

Re:请教一个问题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老本的引述很权威呀
libinhuaning  新手上路 | 2007-6-20 18:56:12

Re:请教一个问题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

谢谢老本,果然权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