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了一种情况:
如果一个人在美国于10月提出了一个申请A(假定此申请一直没有被撤回,驳回,放弃。。。), 在11月的时候在德国又提出了同样的申请A,(假定这时候在美国的提出的在先申请并没有被公开,而且在德国的申请并没有要求美国申请的优先权)。 在第二年的11月(也就是正好12个月的时候),此人在中国再次提出申请A。
这种情况下,按照巴黎公约中的首次申请的概念判断,美国的申请应该是首次申请,但是它的期限已经超过12个月了。
而巴黎公约中说在先申请必须是首次申请;或者首次申请被撤回,驳回且未公开时,可以把其他的申请视为首次申请。
如果这样, 那是不是在中国的申请既不能要求美国的优先权(因为超过12个月),也不能要求在德国的优先权(因为不是首次申请)呢???
还有一种情况:
如果德国的申请要求了美国申请的优先权,其他条件一样。 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时候在美国的优先权已经过期, 那么申请人可以要求在德国的优先权吗??
问题比较长, 多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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