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专利无效专题

2013-3-1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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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的请求对象:公告授权后的专利。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
无效和复审原则(大原则):合法、公正、请求、依职权、听证和公开。
请求原则:无效宣告审查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听证原则:审查决定作出之前,该决定结果对当事人不利的一方有陈述意见的权利。
公开原则: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均应当公开审理。
无效原则(小原则):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处置原则,保密原则。
举证责任免除:专利权人放弃某项权力后,免去无效请求人对该项权力的举证责任。
三或五人组成合议组(组长1人,主审员1人,参审员1或3人)进行审理。
对同一案件基于不同理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原主审员不再审查该案件。法院判决重申的案件,重新成立合议组。
审查意见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简单案件可以一人审理。合议组适用回避制度。
审查决定除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外,应当全部公开。
在无效或复审的过程中,有需要更正的情况时,需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
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
不予受理的情况:
针对未公开授权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法院维持审查决定的;
不具备民事诉讼资格;不是在先权力人或利害关系人;专利权人提出请求;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多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
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一点是废话,但不知道如何总结,详情参见377审查指南3.3(2))。
未提交权力冲突证据的;
无效宣告理由不能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支持的。
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书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手续
必须提供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
公民代理仅具有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的权力。
审查范围:
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形:
证据和无效请求不一致;
专利权存在明显不属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
专利权存在影响审查的缺陷;
请求无效的权利要求与其有引用关系的权力要求存在无效的情况;
与请求权利要求的缺陷对应的其它权利要求;
引入专利的原申请文件;
认定公知常识,引入公知证据。
增加无效宣告请求,原则上应在请求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且进行说明。
举证期限:
请求人,原则上增加证据的期限在请求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且进行说明。
专利权人,原则上在制定的期限举证,公知技术可以在口头辩论终结前。
审查方式的选择:
无效请求证据充分,该专利权被认为一定无效,直接作出决定;
无效请求证据不充分,可以口头审理也可书面审理;
该专利权被认为可能无效,应当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证据充分,可以口头审理也可书面审理。
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发明、实用新型,仅能修改权利要求书。
修改方式: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类型
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维持有效。
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撤回无效请求;
请求人不答复审理通知书且不参与口头审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审查决定作出后三个月内当事人未起诉,或判决维持;
审查决定为全部无效时,当事人未起诉,或判决维持该决定,与该案件相关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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