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的请求对象:公告授权后的专利。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 无效和复审原则(大原则):合法、公正、请求、依职权、听证和公开。 请求原则:无效宣告审查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听证原则:审查决定作出之前,该决定结果对当事人不利的一方有陈述意见的权利。 公开原则: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均应当公开审理。 无效原则(小原则):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处置原则,保密原则。 举证责任免除:专利权人放弃某项权力后,免去无效请求人对该项权力的举证责任。 三或五人组成合议组(组长1人,主审员1人,参审员1或3人)进行审理。 对同一案件基于不同理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原主审员不再审查该案件。法院判决重申的案件,重新成立合议组。 审查意见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简单案件可以一人审理。合议组适用回避制度。 审查决定除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外,应当全部公开。 在无效或复审的过程中,有需要更正的情况时,需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批准。 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 不予受理的情况: 针对未公开授权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法院维持审查决定的; 不具备民事诉讼资格;不是在先权力人或利害关系人;专利权人提出请求;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多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 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一点是废话,但不知道如何总结,详情参见377审查指南3.3(2))。 未提交权力冲突证据的; 无效宣告理由不能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支持的。 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书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手续: 必须提供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 公民代理仅具有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的权力。 审查范围: 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形: 证据和无效请求不一致; 专利权存在明显不属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 专利权存在影响审查的缺陷; 请求无效的权利要求与其有引用关系的权力要求存在无效的情况; 与请求权利要求的缺陷对应的其它权利要求; 引入专利的原申请文件; 认定公知常识,引入公知证据。 增加无效宣告请求,原则上应在请求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且进行说明。 举证期限: 请求人,原则上增加证据的期限在请求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且进行说明。 专利权人,原则上在制定的期限举证,公知技术可以在口头辩论终结前。 审查方式的选择: 无效请求证据充分,该专利权被认为一定无效,直接作出决定; 无效请求证据不充分,可以口头审理也可书面审理; 该专利权被认为可能无效,应当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证据充分,可以口头审理也可书面审理。 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发明、实用新型,仅能修改权利要求书。 修改方式: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类型: 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维持有效。 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撤回无效请求; 请求人不答复审理通知书且不参与口头审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审查决定作出后三个月内当事人未起诉,或判决维持; 审查决定为全部无效时,当事人未起诉,或判决维持该决定,与该案件相关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