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是不是应该理解为:”申请人在答复通知书时,可不可以同时修改除了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指出的有缺陷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进行修改?“ 是可以。这个问题可以从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8.2“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这块的内容来解答:首先,答复通知书要符合R51.3即要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答复,而且答复中修改不能超范围A33。这里面的内容提到:“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包含有并非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的修改文件,如果其修改符合A33(即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授权前景,则修改可以备认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这种修改文件应当予以接受。” |